编者按:刚刚结束的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省委作出了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定,这是我省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昨天本报刊发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全文。为帮助广大读者进一步深入学习理解《决定》,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文件起草组部分成员和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对《决定》进行解读,今、明两天刊出,敬请关注。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王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内容。如何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坚持好、完善好?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王强。
王强说,近年来,我省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取得了新进展。2004年,省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和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作出了全面部署。去年,省委又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省人大代表作用,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若干意见》。各级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监督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选举任免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代表工作制度进一步改进,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
他说,建设“法治浙江”,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主要是,必须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必须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更好的政治局面和法制环境;必须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人大的各项工作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
王强介绍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建设“法治浙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和完善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不断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级党委的领导方式,进一步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各项职权。健全和完善选举与任免工作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支持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健全和完善立法工作制度,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健全和完善监督工作制度,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健全和完善代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健全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履职水平;同时,还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和研究。总之,要通过不断推进人大工作和制度建设,为建设“法治浙江”作出应有的贡献。
建设“法治浙江”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访省委办公厅调研员李波
《决定》提出要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怎样理解这个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省委办公厅调研员李波。
为什么说建设“法治浙江”要突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李波说,各国法治建设模式不尽相同。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如果不从国情出发,搞西方式的法治建设,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失范、损害人民权益。这在东欧一些国家已有沉痛的教训。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前提下推进“法治浙江”建设。
如何认识建设“法治浙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与加强法治建设的有机统一?李波说,我们党执政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党的领导地位集中表现为执政。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赖于法治的保障。建设“法治浙江”,要从理念上强化党的执政意识,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对全局工作的领导,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具体体现。法治为民、执法为民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法治上的体现。只有党领导下的法治,才能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保证。我们要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与加强法治建设统一起来,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使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在建设“法治浙江”中如何通过依法执政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李波说,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通过依法执政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浙江”就是要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把党委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一方面,要把党委的重大决策与地方立法结合起来,从法律上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的执政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真正做到依法执政。
李波认为,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监督、普法等各个方面。党对立法的领导在于保证立法的正确方向,主要是对原则、方向的指导和监督,如提出立法建议、规划等。党对执法的领导主要是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党对司法的领导在于保证司法公正,主要是支持、监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党对监督的领导在于保证监督的政治方向,主要是对人大、行政、司法和社会监督的领导。党对普法的领导在于保证社会主义法治风尚的形成,主要是制定普法规划、建立工作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