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局最近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一份起诉意见书,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4名科技人员,揭开了该市一起重大商业秘密侵权案的内幕。
据起诉意见书陈述,犯罪嫌疑人翟洪达(化名李世杰)、王文良(化名王东方)、尤来方(化名应明)、韩箴贤(化名韩信玉),均为苏州联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氟公司)管理人员,均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被依法逮捕或取保候审。
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天公司”)有关人士介绍,翟、王、尤、韩4人及在逃的杜国浩和另案处理的戴国桥原均为该公司管理和技术骨干,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研发部经理助理等职。
蓝天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由浙江化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6家法人单位共同发起设立,是目前国内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技术开发实力最强、品种最全、产业规模最大的高科技企业,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和“浙江省环保产业骨干企业”。至今,该公司已完成多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部省级项目,取得了7个系列的研究成果,获得22项国家发明专利,并获得多项国家、部省级科技奖项。
2001年9月开始,在蓝天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的杜国浩、副总工程师王文良、销售部经理戴国桥、研发部经理助理翟洪达、课题组负责人韩箴贤和原下属控股子公司总工程师尤来方等6人先后离职。
如此关键岗位的高管集体出走,这在企业界已属罕见。而更让蓝天公司震惊的是,6人离职后在短短不到一个月,就在苏州成立了一家苏州联氟化学有限公司(简称苏州联氟公司)。他们利用在蓝天公司任职时获取的专有技术和销售渠道,生产和销售蓝天公司获得浙江省科委授予技术成果奖的同类产品。
发现上述问题后,蓝天公司于2003年7月以杜国浩等人及苏州联氟公司涉嫌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为由,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
据杭州市公安局查明:2001年10月,王文良以屠苗颖(翟洪达妻子)的名义与股东徐月平共同出资800万元成立苏州联氟公司,并由屠苗颖任法人代表(2003年4月法人代表变更为王文良),王文良岳父方炉荣、尤来方岳母何菊香等人任公司董事。
2001年5月至2002年4月,杜国浩、翟洪达、王文良、尤来方、韩箴贤、戴国桥等人先后从蓝天公司辞职后,到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联氟公司,其中杜国浩化名徐沛阳任总经理、翟洪达化名李世杰任生产部经理、王文良化名王东方任董事长,尤来方化名应明任总工程师、韩箴贤化名韩信玉任质检部经理、戴某化名钟雨农任内贸部经理。上述6人均以王文良名义出资并在王文良所占62%股份名下持有不同比例股份。
杜国浩、翟洪达违反蓝天公司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保密协议及辞职时所签订的保密协议,将在蓝天公司工作期间所掌握的生产HFC—152a、HCFC—142b、HFC—143a产品的两套联产技术非法披露。并伙同王文良、尤来方、韩箴贤、戴国桥在苏州联氟公司非法使用该技术,生产并销售上述产品。
据蓝天公司有关人员根据海关资料测算,近三年来苏州联氟公司销售相关产品销售额近5亿元,直接和间接损害蓝天公司实际利益已超过1亿元。
杭州市公安局认为,苏州联氟公司翟洪达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19条、220条规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据了解,对本案有关技术,蓝天公司耗资近2000万元、历时多年,经过小试、中试等许多环节才取得成功,苏州联氟公司则在短短数月就投入规模生产经营。
之前,杭州市公安局也已委托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本案有关技术作出权威技术鉴定。该鉴定认定:苏州联氟公司生产HFC—152a/HCFC—142b的工艺流程与蓝天公司的工艺流程基本相同,苏州联氟公司联产HFC—143a/HCFC—142b的氟化反应控制指标与浙江蓝天公司的氟化反应控制指标也基本相同。鉴定还认定:蓝天公司提供的氯乙烯法液相氟化联产HFC—152a/HCFC—142b的《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中包含有非公知技术信息。
但令人费解的是,此案公安机关立案后,由于种种干扰因素的影响,不仅主要嫌疑人杜国浩至今未能逮捕归案,苏州联氟公司如今依然在生产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侵权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