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多次援助 职工权益终得维护
2005年10月31日及2005年11月11日,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对方代理人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但对于经济补偿金及安置费的请求持有不同意见。庭审后,仲裁庭根据案件实际,建议双方调解。
2005年12月,仲裁庭主持了多次调解。在调解中,援助律师为职工分析案情,提出法律建议,争取最大可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05年12月下旬,630名职工中的413人自愿与洋帅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援助律师为职工起草了调解协议,洋帅公司同意向413名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费、各项社会保险等共计6235193.71元。
其余217人因不同意调解,仲裁庭于2005年12月21日作出裁决书,裁决洋帅公司分别支付217人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77739.55元,并为其中的87名申诉职工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另因217名职工中的89人未与洋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裁决书中未支持该89人的经济补偿金请求。裁决书送达后,89名职工与洋帅公司协商无果,又找到援助律师,请求帮助。在此情况下,援助律师与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再次办理有关援助手续为洋帅职工继续提供法律援助。在办妥援助指派手续后,援助律师与洋帅公司取得联系,对89名职工经济补偿金问题进行协商,最终洋帅公司同意与这89名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意按规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依据协议书,2005年12月28日,援助律师代理89名职工再次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洋帅公司依据协议书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洋帅公司同意按协议书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总额226920.87元支付89名申诉人。至2005年12月底,该案仲裁阶段已经结束,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630名职工请求总金额为6940154.13元。职工对仲裁结果表示满意。
另关于本案中住房公积金的仲裁请求,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建议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工资性质,是职工的个人财产,能否实现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援助律师查阅相关法律后,建议职工向嘉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诉,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责令补缴决定书,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职工代表听取了援助律师的建议。2005年11月30日嘉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洋帅公司出具了责令补缴公积金决定书,并于12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嘉兴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1月9日对洋帅公司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总金额达4270余万元。经过多方协调,中级法院决定,待拍卖所得款项全部到位后,优先支付630名职工的申请执行款。
2006年春节前夕,5名职工代表又找到援助律师,询问可否从申请执行总金额中先行支付部分款项,发放给职工过春节。援助律师立即与职工代表一起赶往中级法院执行庭经办法官处,办理了预先支取申请手续,使得职工如愿拿到了过春节的钱。
2006年4月26日,洋帅公司欠630名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共计6940154.13元发放给每名职工,由嘉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的洋帅公司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163万余元,及由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请执行的工资、养老金共计71万余元也同时到位。至此,“洋帅欠薪”案中630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