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5月18日讯(记者 周娜 通讯员 范跃红)严肃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检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犯罪中负有重要职责。站在检察机关职能的角度,如何依法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省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商业贿赂的概念是什么?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所谓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在销售、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在交易之外采取财物或以其他手段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贿赂,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主体的“二元性”,即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行贿主体即“经营者”,主要指实际从事了经营行为的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而且经营者职工或代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但对于受贿主体,从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来看,是指“对方单位或个人”。从字面上解释,所谓“对方单位或个人”是指交易行为主体的对方单位(包括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及代表单位实施交易行为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二是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性,即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而为之。目的是为了排挤商业竞争对手,销售或购买商品,以赚取商业利润。如果不是为了商业目的,而是为了获取商业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如为了升学、提干、晋级、出国等原因而收买有关人员,这种行为只能是一般的贿赂行为,而不是商业贿赂行为。三是客观行为的多样性和隐蔽性。商业贿赂的手段除了给付财物方式外,也包括其他手段,如提供旅游、色情服务、房屋装修及解决子女入学就业等。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
问:如何从法律意义上正确把握“商业贿赂犯罪”?
答:从立法上看,我国法律没有对商业贿赂犯罪作出明确界定。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提出商业贿赂问题,但没有对商业贿赂的法律含义进行界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第一次从法规层面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和外延。同时,《药品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公司法》、《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馈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经济、行政法规,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廉政纪律规定等,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都作了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罪状和刑事责任;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二条和第三百九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的罪状和刑事责任。其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贿赂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后六种贿赂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目前,检察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管辖的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在商业活动领域中利用职权实施的受贿犯罪,以及相关行贿、介绍贿赂犯罪。这里强调商业活动领域,主要是同发生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等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相区别。
问:检察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如何发挥作用?
答: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检察机关在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有以下四项:
(一)依法严肃查办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
(二)依法行使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能,既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也加强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的内部配合和制约,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的商业贿赂犯罪。
(三)依法行使诉讼监督职能,加强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现象,坚决依法予以监督纠正,防止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处理失之于宽、打击不力。
(四)立足检察职能,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积极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工作,推动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问: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将如何把握刑事法律政策?
答:商业贿赂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和成因复杂,政策性强。检察机关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运用刑事法律政策,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稳妥健康发展。一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贿赂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依据和准绳。专项工作中,检察机关将本着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分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现象,准确认定处理,既要防止冤枉无辜,又要防止放纵犯罪,既要依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又依法保护合法经营。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正确运用这一刑事政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对于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专项工作中,对于在自查自纠中主动向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讲清问题,或者直接到司法机关自首的,或者积极检举揭发商业贿赂和其他犯罪,有立功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追究。对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妄图对抗侦查、逃避法律追究的,将坚决依法从严惩治,特别是对于顶风作案的,将坚决严厉打击。对于商业贿赂在行业、领域内带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坚持突出重点,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防止不分轻重主次,打击面过宽,努力取得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问:从检察机关日常的执法实践看,查处商业贿赂犯罪过程中,往往是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多,而追究行贿对象行贿罪的却比较少,对这一现象怎么理解?
答:贿赂犯罪是一对一的行为,有受贿人就必然有行贿人,但并不是对等犯罪。我国刑法对受贿罪和行贿罪在构成犯罪的条件上有不同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只要你收受了人家的贿赂款,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人家谋取了利益,不管你为人家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只要数额达到了犯罪标准,就构成犯罪;对于索取他人贿赂的,则不管有没有为人家谋取利益,只要数额达到了犯罪标准,也就构成犯罪。而行贿罪则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行贿,就不构成犯罪。执法实践中,受贿人受追究,而行贿人没有受到追究,这是主要原因之一。当然,也不排除在我们的执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也有个别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的。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行贿犯罪也是我们检察机关查处的重点,高检院已经明确,在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大肆行贿、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也要依法予以惩处。
问:如果群众有商业贿赂方面的犯罪线索要举报,可以通过哪些渠道?
答:严厉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始终是检察机关履行反腐败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检察机关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受理群众举报的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由检察机关管辖。如果广大群众有上述方面的犯罪线索要举报,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网上举报或来访等形式向各地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反映问题。我们热忱欢迎人民群众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积极举报商业贿赂犯罪,同时殷切希望广大群众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查处商业贿赂犯罪,为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尽一份公民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