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昨天被再次提交给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在一批有争议性的问题都有了比较明晰的答案之后,已经修改三次的该草案审议稿,有望被省人大常委会最终通过。笔者了解到,第三次修改的草案审议稿对几个争议最大的问题给出了新的说法。
业主委员会可作为诉讼主体
业主委员会要在维护业主共同权益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能不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很重要。不少业主在草案听证中也提出给予此条规定,可以方便业主诉讼,有利于业主维护共同权益。
修改建议: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出诉讼。
业主投票权数体现公平原则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对业主在首次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住宅业主和非住宅业主作了不同规定。这引起了部分专家的异议,他们认为这种区别规定会造成一个商住混合的物业区域内相同面积的住宅和非住宅,其业主投票权数不一致,不符合公平原则。
修改建议: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每一房地产权证计一票原则确定,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部门,每满二百平方米另计一票。
物业管理用房配比区别对待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建设中,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物业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不少业主提出,这个比例适合住宅物业、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物业,对单一的非住宅物业而言不适合,因此提出修改。
修改建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决议通过需要半数业主点头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规定,业主逾期不参加投票的,其意思表示视为赞同、反对还是弃权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有业主提出该条规定虽然体现了业主自主权利,但从更有利于业主大会权威性和决定执行效果出发,还是要对未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计入多数票数的情形予以适当限制,从而更好体现多数业主的意愿。
修改建议: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住宅用房不能用来办厂开店
隔壁邻居把房子改成了茶餐厅,你该怎么办?针对这个问题,不少地方的业主都认为要在条例里头说说清楚,如果住宅小区的业主将房子擅自改成了餐饮、娱乐的商业用房,显然要影响邻居的生活。
修改建议: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