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当前将重点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全省范围内有望实现跨市异地贷款。”这是记者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获悉的。另外,浙江省今后还将适当放宽提取公积金条件。
将适当放宽公积金提取
浙江省今后将适当放宽提取公积金条件。职工如发生如下情况的,凭有效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即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非本市、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区)就业的;职工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以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全省有望实现跨市贷款
浙江今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更趋灵活还体现在放宽贷款地域范围方面。如在同一市(包括所辖县、市、区)范围内,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可向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省政府还责成省有关部门研究办法,解决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异地贷款的问题。
而且,夫妻分居两地并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其中一方构建自住住房首次申请贷款的,可享受贷款所在地双职工的贷款额度。
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20%
浙江省政府指出,各地用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个人月收入的5%,最高不超过12%。各地调整的缴存比例未经省政府批准的,要在意见发出3个月内赶紧报批。
对于不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以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是最高不超过20%。
公积金可以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但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过管理中心批准。降低或者缓缴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没缴过的单位一律补缴
一些用人单位从来没有给职工缴过住房公积金,对于这些单位,浙江省规定:用人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公积金的,则要从办理缴存登记之月起按规定为职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