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着力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
1、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进一步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坚持和完善“一个核心、三个党组”的领导体制,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加强和改进对政府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党委制定政策与领导地方立法的关系,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与地方立法有机结合起来,从制度上保证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自觉成为建设“法治杭州”的实践者、推动者、宣传者。
3、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坚持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增强执政本领。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活动,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领导集体,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坚持“两个务必”,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充分发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加强党内规章制度建设,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等党内民主制度,推进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大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1、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支持和保证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得以实现,支持和保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使党委的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市人民的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使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2、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改进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坚持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和选民、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制度,完善代表候选人公示制度,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推进人大代表同选民联系的制度化,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经常联系代表的制度和机制,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落实办理责任制,提高议案处理和建议办理的质量。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完善代表小组活动以及代表视察、代表走访选民、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选民评议等制度,探索代表约见制度,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方面的作用。
3、正确履行人大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与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统一起来。遵循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委工作大局,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抓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做好执法评议工作,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维护。
4、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代表作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完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和会议制度,健全和落实立法、监督和代表工作制度,坚持人大代表列席和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规范专门委员会工作,促进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逐步提高专职比例,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努力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
1、完善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加强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积极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
2、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明确民主监督的内容,完善民主监督的形式,健全民主监督的机制,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的权利,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认真听取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提案和建议案,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要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对政协的提案和建议案要认真办理,及时给予正式答复。
3、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同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协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协调疏导、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维护稳定的工作。
4、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协商以及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适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进一步增强人民政协的包容性,扩大人民政协的团结面,发挥各阶层、各界别的作用。依法保障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鼓励和支持政协委员议政建言,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人民政协机关建设,发挥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政协工作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