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手段多了、力度强了
———电子数据检查。新法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中,增加“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在检查范围中,增加“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的内容。
点评:为审计机关在信息化背景下实施相关审计技术手段获取审计证据从法律上铺平了道路。
———账户及存款查询。新法直接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法定权力。
点评:在审计工作发现的违法、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违法行为,几乎都与转移资金路径密切相关,但以前由于权力有限,审计机关对此类行为一般较难调查取证。
———资料、资产封存与存款申请冻结。新法第三十四条增加规定:“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点评:审计机关既可根据具体情况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又可申请法院来执行,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提请执法协助。新法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点评:这条规定为审计机关在查处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时需要借助多种手段获取审计证据从法律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通报有关部门扣缴及处理结果反馈。新法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点评:新法将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决定落到实处,避免出现审计决定“不了了之”、“屡审屡犯”等现象,为审计机关采取通报、扣缴等手段落实审计决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即时直接实施审计。新法在原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基础上,增加了“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点评:此规定保证紧急审计事项的顺利完成,并避免专案审计中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可能带来的销毁证据、串供、伪造账目、转移资产等风险,为审计机关在特殊情况下的“突击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
被审计单位“救济”有门了
为防止审计监督权的滥用,新法确定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审计机关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对政府部门等单位属于政策预算管理的资金的解缴、下拨、使用等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可提请本级政府裁决,在行政系统内最终解决纠纷。这样的法律设计,可以更好地保证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审计监督的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