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附件)规范工商行政执法办案行为的十条意见
规范工商行政执法办案行为,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工商”的重要内容。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执法办案行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执法办案的信息化建设,规范软件应用
加快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系统”软件,与案件有关的监管信息、案源信息、案件信息等都由信息发生部门相应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录入其中,使正在办理的案件处在信息化管理状态。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范执法分工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下移执法重心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各地要合理划分工商机关内部的监管职责及相应的事权范围,推行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经检部门和工商所为案件承办机构。业务机构协助办案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办案机构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积极协作,形成办案合力。
三、明确案件质量标准,规范办案流程
规范的办案流程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各地要对照《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立、办、审相分离”的要求,建立“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统一受理案件线索,经检机构和工商所集中办案,法制机构组织核审和听证的办案机制。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着重从立案、强制措施、告知、执行、物资处理等环节进行规范。
四、强化证据意识,规范调查取证
证据是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办案的过程就是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并综合运用证据,证实违法事实的过程。办案人员应当强化证据意识,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的提取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审查应当强调关联性,证据链完整并能相互印证,防止随意性。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注意细节;询问应当具有计划性和针对性,事先应制订询问提纲;取证应当全面,询问笔录认定的事实应当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支持并一一对应,防止重口供,轻书证、物证的倾向。
五、坚持合理行政,规范自由裁量
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规范,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避免畸轻畸重。各市、县工商局可以根据年度的重点执法领域制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范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宗旨和立法本意,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保持一致,防止出现太大差异。下级工商部门制定的自由裁量权规范性意见要经上一级工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行。
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范案件移送
工商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和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是否涉嫌犯罪把握不准的违法案件,可以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沟通协商后确定是否移送。移送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了解移送案件审查、立案、公诉、审判等后续情况,便于进一步把握移送标准。
七、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执法监督
强化案件核审和复议,在保证案件合法性的基础上加大对行政处罚合理性的审查力度,建立行政复议建议和反馈制度。实行案件转办、交办、督办制度,明确办案责任,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和政令畅通。实行案件回访制度,由监察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开展案例点评,对于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件,组织执法人员,从事实认定、证据收集、适用法律等角度予以点评,总结办案经验,交流办案体会,吸取办案教训。实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定期统计、通报制度,加强行政处罚案件后续工作的监督。
严格办案纪律,严禁案件知情人员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透露案情,严禁办案人员干扰正常办案工作。明确执法权限,落实执法责任,执法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推诿职责,对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予以追究。
八、实施案件定期清理,规范办案时限
严格办案时限是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程序要求。办案机构及案件主办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办理完毕,不得无故拖延。各级办案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一年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清理,检查是否存在“扣而不立、立而不办、办而不结、结案不执行”的情况。对于案件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案件主办人应当说明理由,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案件清理结果要和案件主办人的考核挂钩。
监察、法制机构应当督促办案机构按时清理案件。对于人为因素而造成的“悬案”、“拖案”,监察机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增强处罚决定的说理性,规范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水平和质量体现了工商行政处罚决定的说服力和执法形象。各地应当从规范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增强处罚决定的说理性入手,进一步提高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水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交待案件的来源,列举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明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说明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阐述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十、推进执法人员专业化建设,规范执法资格
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化、专业化、系统化”,必然要求大力推进执法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应当在执法资格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核审、听证、复议主持人制度。案件主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及相关工作,对案件质量负首要责任;核审主持人在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核审意见;听证主持人在听取办案机构的说明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独立写出听证报告;复议主持人在分析、调查申请理由、答辩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复议决定意见。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工商系统公职律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