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布1号警示公告:不要买上门推销的"原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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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06日 08:45:3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日,全流通时代的首只新股———中工国际正式发行。这是沪深股市一年来首只公开发行的新股。伴随着新股发行和行情迭创新高,沉寂已久的“原始股”炒作沉渣再起,一些机构及个人纷纷借机兜售非上市公司股权。去年11月,每日商报曾连续追踪报道了这类行径。针对这些现象,浙江省证券期货业协会昨日做出了正面回应,并以一号警示公告形式提醒投资者:“有关机构或个人向投资者推销非上市公司股权是非法行为”。
这份《投资者警示公告(2006年第一号)》揭示:“目前出现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苗头,主要是由个别机构和个人采用电话推销、朋友介绍等方式向市民推销未上市公司股权。他们通常会对投资者鼓吹该股份有限公司将在纳斯达克或创业板上市,蛊惑投资者购买股权。”
去年11月9日—11日,每日商报连续报道了杭州冠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投资者推销“海外上市概念原始股”的消息,列举过去一年来在杭城推销的所谓“海外上市概念原始股”,最后“十有八九是拆空”,并指出这种国外叫“锅炉死”行销骗局,好莱坞大片《沸腾空间》早有经典演绎。报道引起了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视,并在第一时间查封了相关公司。
除了电话行销,这些机构还利用熟人、朋友介绍的方式来推销“原始股”,手法有点类似“非法传销”。上月底,在淳安千岛湖某事业单位上班的楼小姐就告诉每日商报,有个朋友向她推介公司在江西、名为“红花红”的非上市股权,说只要交一万元钱,就可以获得公司一万股“原始股”并成为公司会员,以后买公司的产品就可以享受会员价,公司股票在海外上市后还可以大赚一笔。经了解,江西该公司说“现在已经不办这个了”。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分两种情况:对于公开发行的,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且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目前为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对于非公开发行未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首先要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规定,其次不得公开转让,投资者之间可以协议转让。
公告着重提醒,有关机构或个人向投资者推销非上市公司股权是非法行为,并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投资者通过上述机构或个人购买非上市公司股权而致使权益遭受损害的,其损失往往很难追回。
除了提醒投资者“要加强风险意识,避免投资损失”,浙江证券期货业协会昨日还郑重表示,“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及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读者如果曾经遇到过此类事件,欢迎拨打85188518参与讨论。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
方秀文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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