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被撞后贬值了 车主向肇事方索赔“贬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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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06日 05:43:4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这种观点持有者认为,车辆即使修好了,也是“事故车”,车辆已贬值,应要求折价赔偿。《民法通则》117条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或者折价。”“叫我赔贬值费、折旧费?我听也没有听说过。”肇事车主方先生说,他还没有收到法院的相关传票,“如果法院支持对方,我还成了新闻人物了。”
开了六七年车子的方先生说,他的车子以前也曾被别人撞过,但绝不会想到要向对方索赔折旧费。一般情况下,相关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即可。
浙江一家保险公司理赔中心负责人说,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它保护车辆的合理修复和正常的使用,而不是赔偿汽车发生的所有损失,贬值费不应在理赔范围。事实上,对于贬值数额方面,这个尺度是很难把握的。
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为应对可能出现的车辆贬值费的不利因素,2003年初,相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条款里都相应地增加了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免赔条款的新规定。
车辆贬值费改变车祸索赔方式
截至去年底,杭州机动车已达到107.84万辆,比2004年新增11.34万辆。随着私家车数量的急剧增长。现在,凡是涉及车子的问题,如油费涨价、保险费涨价等等,都会牵动私家车主的心。一位姓叶的私家车主说,如果真有贬值费索赔的话,那么今后开车得更加小心了。
目前,此案还没有进入审庭阶段,尚不知道朱先生的诉请会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不过,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此类索赔成功的案例已在北京出现。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司机王某驾驶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德外大街时,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车。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但随后,易某提出了17000元车辆贬值费等在内的20710元赔偿。
此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支持了易的诉讼请求。审理案件的法官介绍,只要是交通事故“受害”一方的车辆,在保险公司理赔、修理后,车辆的价值达不到原来的价值,就属于车辆贬值。这时,“受害”车主就可以要求肇事车辆的车主对贬值的部分进行赔偿。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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