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副总队长亲自“督阵”
昨天一早,被告人第五建锋就由两名法警从杭州市看守所内押解至省高院,在那里,第五建锋将接受二审的公开审理。
虽然是公开审理,但也许因为被告人第五建锋是外省籍,且案件事实本身无多大争议,因此昨天的庭审现场显得比较冷清,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都没有到场。记者到现场时,看到旁听席上坐的都是法院内部工作人员。显然,此次死刑二审公开审理更多地吸引了众多专业人士的关注。
坐定后,身后的一位旁听者友善地提醒记者,在庭审期间将手机关闭。一打听,原来他是司法警察总队副总队长李炎。死刑二审公开审理后,每次庭审都必须由法警将死刑犯从看守所押解至法庭,责任重大,容不得半点差池,因此,昨日的“第一审”由他亲自“督阵”。
陈述-讯问-辩论
9时整,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被告人第五建锋在两名法警的押送下进入法庭,打开手铐后,第五建锋站上了被告席。整个庭审过程中,他都显得十分平静,平静得几乎像是在讲述别人的事情。
审判长梁旭东向被告人第五建锋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辩护人名单,并且告之:“如对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认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也就是调换的意思。被告人第五建锋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第五建锋摇了摇头:“不需要。”
之后,审判长又向他宣读了被告人的两项权利: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即在今天的法庭辩论中,被告人除了其辩护人为其辩护外,自己可以充分行使辩护权。
随后,法庭调查正式开始。当检察人员宣读了对第五建锋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后,审判长说:“被告人第五建锋,现在你向法庭陈述上诉理由。”
第五建锋简短而平静地陈述了他的三点上述理由:一、我认罪态度较好,应该予以从轻;二、我和被害人徐某是同居关系,我们的钱是放在一起的,因此不是抢劫;三、我杀她是因为一时激动,是过失杀人。因此希望法庭从轻量刑。
针对他的申诉,检察人员随后对其进行了讯问:“你和被害人徐某年龄相差多大?你和她交往的目的是什么?”
“我们年龄相差很大(编者按:被害人较第五建锋年长14岁),”只见第五建锋一扬头:“法律上没有规定年龄大不能交往啊。我和她交往没有什么目的。”
“既然是过失杀人,为何在手掐她颈部之后,还要拿电线缠绕几圈?”第五建锋称当时不知怎么想的。
由于第五建锋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在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浙联律师事务所的王景律师无偿担任他的辩护律师。王景律师也陈述了几点辩护理由,如被害人家属明知其有精神病,却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管责任等,由此认为法庭量刑偏重。
被告人当庭翻供
随后,审判员针对第五建锋的上诉理由也进行了讯问。在讯问其与被害人交往及杀害她的动机的过程中,第五建锋一口咬定自己不知被害人徐某是精神病患者的事实,而且也否认自己曾对扒窃的同伙说过“这个女子脑子有点毛病,要去骗她的钱,然后离开杭州”的话。而相关证言,无论是他本人还是其扒窃同伙,在公安部门及一审的笔录中都曾有提及。“从这一点来说,恰恰就证明他的认罪态度并不好。”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梁旭东对记者说。
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都不再有异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对第五建锋说:“被告人第五建锋,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你可以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短暂的沉默后,第五建锋放弃了最后一次为自己申辩的机会,略微颤抖地吐出几个字:“没有了。”
“对于上述意见和有关理由,本庭已认真听取并已记录在案。对双方的意见,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会充分考虑。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需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本案另定日期进行宣判。休庭!”随着一记法槌落下的声音,公开审理宣告结束。记者看了一下表,全程历时45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