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之间互订鸳盟,按传统习俗,男方需送给女方彩金彩礼(或称聘金聘礼)。婚后,女方隐瞒精神病史导致离婚,为挽回婚姻的损失,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这笔彩礼到底应不应归还男方?近日,温岭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隐瞒精神病史导致离婚
2003年七八月间,温岭人王品华经人介绍,与该市人子兰认识,同年,男方送“小定”给女方,女方及其母收取男方委托媒人送来的“小定”款39800元。
彩礼在台州一带分两次送:首次送的叫“小定”,再次送的叫”大定”。送了“小定”,意味男女双方订立婚约。
同年,子兰随王品华去上海经商,两人租住他乡,共同生活近两个月。同年12月,子兰在上海做了人工流产术,术后至2004年6月,两人在上海一起经营拉丝厂并一起住在厂里。
2004年1月初,王品华托媒人送给女方“大定”款82800元,子兰一方收了38800元,其余退回。1月15日,王品华与子兰自愿登记结婚,但还没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
同年5月,子兰精神分裂症发作,欲投河自尽。此时,子兰母亲才告知王品华,子兰以前曾患精神分裂症。同年7月,子兰怀孕4个多月后引产。
去年1月,王品华以子兰在登记结婚前隐瞒精神病为由,要求温岭法院宣告他与子兰的婚姻无效。温岭法院于4月驳回王品华的诉讼请求。5月,王品华起诉,要求与子兰离婚,法院认定女方隐瞒精神病史的事实,于7月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男方起诉要女方返还彩礼
离婚后,王品华于去年10月再次向温岭法院起诉,要求子兰及其母亲返还他赠送的“小定”和“大定”共计78600元。王品华认为,他与子兰虽登记结婚,但没共同生活。子兰精神病发作,才知她婚前隐瞒此病。因离婚时未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现另案起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然而子兰一方表示,她在登记结婚前并未隐瞒有轻微的精神疾病。男方送了“小定”后,双方就一起在上海共同生活,并造成子兰两次流产。因两人已共同生活,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男方按当地习俗送给女方彩礼,后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时超半年,应认定双方已共同生活。王品华要求子兰返还彩礼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于6月9日驳回王品华的诉请。
彩礼虽为男方自愿送给女方,但因是婚嫁传统习俗,男方送彩礼带有一定无奈性质。对男方的此类诉讼请求,过去,法院一般会判决由女方返还一定比例的彩礼给男方。
但自新《婚姻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新司法解释规定,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只有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法院才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然,后两种情况要以离婚为条件。(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