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
中暑视为工伤处理
对于高温的关注,2004年8月16日杭州首次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可以说是一个突破。
高温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时,气象台将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40℃以上时,气象台将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我们还会看到,在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时会特别提醒市民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在2004年暑假来临前最热的一段时间,市教育局曾有规定,各学校可根据防暑降温的实际情况及校舍情况,自主决定停课。劳动、建设等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部门文件,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将他的情况认定为视同工伤,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
实际上,许多省市已经将工作中中暑视为工伤处理。广州已出台规定,将高温中暑视为工伤处理。上海有关部门在气温过高时强制取消了部分户外活动和高温作业。
纵深
制度的现实尴尬
“目前,气象台发布的高温预警只是提示,建议大家不要做什么。”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梅宁律师说,“高温预警和现有的部门文件并不能替代法律,执行程度全在于企事业单位的自觉性。”
梅宁律师告诉记者,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目前唯一一部高温劳动保护法规,《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暂行条例》规定:“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
显然,《暂行条例》所反映的是中国半个世纪前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今天的社会发展状况已经脱节,也与当前日益多样化的行业发展和越来越复杂的劳动关系不相适应。
记者从市人大法工委获悉,到目前为止,我市并没有专门针对高温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法制办也表示,高温劳动保护也没有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据悉,全国其他城市也鲜有高温劳动保障的立法。
突围
热浪下的防灾立法
今年,省人大代表章凤仙再次发出呼吁,通过立法加强高温下的劳动保护工作。去年,她曾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一份立法建议。
记者通过网络联系到了在美国芝加哥的留学人员于国清。他告诉记者,现在也正是芝加哥的夏天,这两天最高温度大概30摄氏度左右。不过通常芝加哥每年夏季大约有两个星期的时间最热,最高温度在37-40摄氏度。1995年7月,热浪灼烧芝加哥城,造成700多人死亡。纽约大学社会学家肯林堡在研究当年的惨痛教训后说,“必须将热浪作为芝加哥的社会灾难问题看待。”同时分析道,“热浪是一种特别的灾难,因为主要针对穷人。”在肯林堡的理论影响下,芝加哥城构建了一整套城市热灾管理体系。只要温度攀到90华氏度(约合32.2摄氏度)以上,芝加哥义工将不时造访老人与体弱多病者。如果温度达到105华氏度(约合40.6摄氏度)以上,全市启动紧急计划,所有市政建筑都进入24小时制冷状态,免费开放供市民乘凉。
据了解,长期以来,在我国社会救灾部门的工作语言系统中,震灾、水灾、旱灾、灾、虫灾频频出现,但提及热灾却不多。
梅宁律师也建议,各级立法机关应该加快针对热灾的避灾、救灾立法,通过国家法律或地方法规,禁止工作中的“战高温”、学习上的“冒酷暑”,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进行有效调节。
去年,深圳就出台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露天工作明确规定: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要向露天作业的员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高温保健费。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8摄氏度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时-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停工或缩短员工工作时间的,应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根据该条例,因高温天气停工期间,停工在一个月内的,工资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