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个税政策12年前就有 我省将出台地方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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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28日 01:30:4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二手房个税征收的地方执行细则,预计会在一两个星期后出台。”昨天下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已经看过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详见每日商报昨日7版报道),但是尚未正式接到文件,由于《通知》中有些执行尺度需要地方税务局最后确定,所以浙江省地税局将会推出配套的执行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税的最新文件后,省地税局人士特别强调说:“这两天各家大小媒体都对这一文件进行了解读,其中有一些解读是不完全准确的,所以一定要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的文件及相关说明为准。”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消息,对文件作出了更细致的解读,强调二手房个税税率为20%。并对个税政策的背景作了解释:对个人转让住房(俗称“二手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基本规定。1994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因此,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从1994年起就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了相关规定,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优惠政策,但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政策始终未变。解读强调说:“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并不是出台新的政策,只是对原有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该解读同时指出,之所以要再发关于个税的新文件,是因为随着二手房交易逐渐活跃,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税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二是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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