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部分操作细节各市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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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01日 09:51:2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日报杭州7月31日讯 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浙江省地税局今天向各市、县地税局下发了征收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文件,部分操作细节将由各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下午接近下班时间,记者向杭州市地税局咨询,得到的答复是:杭州的具体操作办法还在研究、请示中。
省地税局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通知,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还根据浙江省的实际情况作了补充:“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授权各市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尽管具体细节还未最终敲定,但从8月1日开始交易成本上升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搭“末班车”的最后一天,各中介公司二手房交易继续红火。记者了解到,最心急的卖家,是购买了公房、集资房的房东——因为这些房子差价较大,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多。其中一位房东见记者采访,便向记者询问他所考虑的降低交易成本的办法是否可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实际上有两种纳税方式。一是按照差价的20%纳税;二是“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则是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至3%征收。例如某套公房的成本是5万元,卖出价为50万元,按第一种纳税方式,应缴税9万元,而按照第二种纳税方式,最多缴税1.5万元。那么如果自己“无法提供房屋原值凭证”,是否就意味着可以按第二种纳税方式少缴税呢?
房东们正在考虑的这种方法是否行得通?记者就此向杭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咨询,该负责人称正忙于制订相关操作细节,并未对此发表任何评论。但“金丰易居”的一位经纪人告诉记者:这样的操作方式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杭州市的房产档案比较完善,即使房东不提供房屋原值凭证,也可以通过房管局的资料查到。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至3%征税,只适用于一小部分确实无法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情况。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李建
编辑:
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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