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撞了能索赔“贬值费”吗? 法律界: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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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02日 08:09:0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贬值损失应由肇事者赔偿
“为了提高公民驾德和责任心,保护受害者一方权益,有必要追加民事赔偿车损贬值费,作为补偿。”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建国认为,由于交通肇事行为致使车辆发生严重损坏,即使通过修理也不可能完全恢复到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原有状态,这种贬值损失是由汽车作为一种机械构造物本身的物理属性所决定的,如同人之肌体器官在受到伤害后,虽经医治康复,但终究不能完好如初一样。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于律师认为,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包括修车费用和车辆所贬值两部分,而不仅仅是修车费。
贬值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定良对此持不同意见。陈法官认为,车辆贬值损失究其实质属于交易贬值的损失,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对其进行赔偿,缺乏事实依据。陈法官认为,侵权法上的救济,永远都弥补不了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让受害人回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况,只是理论上的一种理想状态。退一步讲,在交通事故频发、肇事方普遍缺乏应有赔偿能力的现状下,即便法院判决支持这种主张,也会加大执行的难度。
车友:建议增加保值险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陈法官表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办法就是在财产保险中,增加“车辆贬值损失”这类险种,让整个社会来分摊这种风险。这个观点得到很多车友的赞同。刚买了一辆毕加索的车友张先生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应该属于车损范畴,由车主本人来承担有很大的风险,建议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增加这个内容,适当提高保费也是车主可以接受的。
当记者向一些车友询问对于贬值费的看法时,车友“我比你快”表示,碰到交通事故只能自认倒霉,车子修好就行了。如果涉及到贬值费,则希望能有保险公司出面承担。听说有车主为贬值费打官司的事,他表示,“以后开车要更小心了。”
于建国律师则提醒车主说,当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自己协商或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时,如对方不同意支付车辆贬值损失时,而受害者又对其他协商或调解内容无异议时,受害者一定要在签署协商或调解文件时注明保留对此项赔偿的起诉权利,否则可能会失去这项权利。至于车辆的贬值损失,他认为,具体数目要经过价格认证中心等专门机构的鉴定。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方政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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