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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撞了能索赔“贬值费”吗? 法律界:意见不一

www.zjol.com.cn  2006年08月02日 08:09:0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北京:已有成功索赔先例

  据7月14日《京华时报》报道,2004年10月王女士驾车被追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车辆被追尾后产生的“贬值费”。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王女士车辆的使用价值被贬损,判肇事司机赔偿8500元。

  2004年10月4日,王女士驾车被王先生所驾车辆追尾。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女士的轿车被撞后贬值损失为1.04万元。

  法院认为,王女士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而且与此事故有因果关系。该车在撞击受损后造成左右后纵梁变形等后果,会对车辆的性能有极大影响。因此,王先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王女士的车辆不是新车,因此判决王先生赔偿王女士车辆“贬值费”8500元。

  报道延伸——

  记者在采写这篇报道时获悉,文章开头提到的朱先生索赔贬值费一案在杭州市江干区法院调解下已结案,朱先生最终放弃了贬值费索赔。朱先生的代理人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王笑春律师说,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因为目前法律对交通事故引起的汽车贬值损失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他们还是放弃了索赔权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日磐安县法院刚好审理了一起贬值费诉讼,下面是该案主审法官给我们发来的报道:借用车辆受损,贬值赔偿万元

  近日,磐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借用车辆损坏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君强(借用人)赔偿原告陈志仙(出借人)车辆修理费、施救费等费用外,另行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费1万元。据悉,这是我省对于交通事故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第一个判例。

  2005年12月18日,陈君强向陈志仙借用一辆3000型桑塔纳新轿车。当日下午,陈君强在驾车途中与一辆相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车辆严重毁损。事后陈君强对包括车辆维修等费用愿意赔偿,但拒绝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为此陈志仙一纸诉状将陈君强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因车辆毁损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7万余,其中车辆减值损失4.5万余元。

  法院认为,依据原、被告双方的口头约定,被告在借用车辆后负有妥善使用车辆并返还借用车辆的义务。因使用车辆不善造成借用车辆毁损,作为借用人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车辆受损后,虽经修复,但仍存在修复后不能恢复到原状所产生的减值损失,对贬值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案车辆毁损程度和被告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情况,磐安县人民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1万元。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方政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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