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我省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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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03日 18:58:2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8月3日消息(通讯员 斯欣宇 记者 杨晓燕) 记者从浙江检验检疫局获悉,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我省于2006年8月1日起对全省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
由于近期我国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因质量安全问题多次被国外通报,如何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已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据了解,8月开始实施的检验监管所涉及到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对进口食品包装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
根据规定要求,我省出口食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应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测。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对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
浙江检验建议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原先属于普通包装,现在的规定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变化,也更为严格,该局已经采取措施宣传《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帮助我省相关生产企业及使用企业熟悉规定内容、安全标准以及报检程序,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通讯员 斯欣宇 记者 杨晓燕
编辑: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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