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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中停电病人死亡谁之过 医院应承担民事责任

www.zjol.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8:35:5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手术做到一半时突然停电,不久病人就去世了。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医院认为,这是不可抗力所致。8月30日,温州鹿城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医疗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赔偿死者李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73843元。

  2003年12月16日,平阳县患者李某因头痛到平阳县人民医院就诊,该院诊断认为李某患有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积水等病症,由于条件所限,建议转院治疗。次日,患者李某被送进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该院作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高血压的病情诊断。患者李某住院后,医院决定于2003年12月19日对其施行动脉瘤栓塞手术。

  19日下午1时30分患者李某被推进手术室,在手术中,病人已被放置2个微型弹簧圈,但是手术进行到4时30分左右时,手术室突然停电,致使手术无法进行,被迫终止。20日上午10时,患者李某突然呼吸骤停被送进重症监护室治疗。同月22日因病情危重,李某家属放弃患者的治疗,出院回家,而后患者李某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在给病人手术过程中,因停电原因,导致患者李某死亡,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遂向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医院返还医疗费用、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5976元。

  院方辩称:李某入院后出现意识障碍,随时有生命危险,当时的病情危急等级为4级。医院在征得患者和其家属同意后,随即对患者实施了“全脑血管造影+动脉瘤栓塞术”。在手术过程中针对患者的病症放置了2个微型弹簧圈,达到了手术的目的,后来突然停电,医院即将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次日CT检查没有看见继续出血,证明手术是成功的。因此患者后来的死亡不是手术过程中停电所致,而是患者本身的危重病情所导致的,而且手术过程中停电是不可抗力所致,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依照医院申请,温州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说明李某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鹿城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患者李某在附属第一医院诊治的过程中,因大脑后交通动脉瘤突发性破裂后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大片脑梗塞、脑干功能衰竭而死亡,虽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符合医疗原则,但在手术中突然停电,造成手术被迫终止,说明附属第一医院在医院管理中存在疏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包珍珍 胡轶笛  编辑: 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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