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农民工工伤致死 诉讼“马拉松”让人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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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9月03日 13:13:0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专家呼吁精简法律程序
一起工伤赔偿案件需要3年的时间,而这还没有计算工伤鉴定时间、赔偿款执行难等问题。对于一些伤势较为严重、急需赔偿款来救命的职工来说,无疑是等不起的,这也难怪一些工伤职工无奈之下选择了与用人单位“私了”。
据了解,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一个工伤职工获得工伤赔偿最多需要经过11道法律程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复查(市级、省级)、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和执行。这些程序少则两年,多则四五年才能走完。
顾猛律师告诉记者,有些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空子,对一些病情较重、医药费较高的工伤职工,他们采取的做法就是故意拖延时间,所有的鉴定、仲裁、判决结果他们都要提起诉讼,而时间总是控制在诉讼时效快到期的最后几天。因为从经济上考虑,用人单位对于工亡一次性付出的赔偿金额可能要比高额的治疗费、伤残津贴等低得多。
对此,顾律师认为,根本问题出在当前一些法律制度上。如《劳动法》,规定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如果没有仲裁,法院根本不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这无疑人为拖延了时间。顾猛说,其实完全可以采取“或裁或审”的办法,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利,同时也精简了法律程序。
同时,对于伤残鉴定顾猛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鉴定必须由劳动部门完成,而对于鉴定时限,《条例》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对此顾律师认为,工伤鉴定可以尝试由一些劳动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实施,中介机构对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如果没有实质性证据和理由,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应不予受理。有关法律专家也指出,工伤职工遭遇的最大困境是程序繁复、获赔困难。如何调整当前的工伤赔偿系统,使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避免类似舒伦存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来源:
工人日报
作者:
李刚殷 曹鸿涛
编辑:
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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