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责人对记者面露凶光
案发后,新塘街道派出所委托杭州市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联达伞面公司4月29日下午由于员工停工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得出评估损失为5000余元。8月15日,记者就王建昌、刘元平案采访新塘街道派出所负责人。该负责人说,2005年9月16日,浙江省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对于由一般民事纠纷引发的、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和破坏生产经营案件,如案件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被害人书面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已消除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慎用逮捕措施。这次评估损失只有5000多元,虽然符合2000元的刑事立案起点,但损失不大,后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联达伞面公司也书面要求不追究王建昌和刘元平的刑事责任,所以我们作出了撤案处理。
8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联达伞面公司核实王建昌和刘元平反映的情况。在该公司办公室,公司负责人俞小鹏拒绝回答记者提出的任何问题,只是叫记者找公安机关。
记者见无人理睬,下楼后到旁边车间找工人核实情况,被俞小鹏看见,俞小鹏面露凶光:“你到里面去干什么,你算老几?”记者说:“我在采访工人。”俞小鹏吼道:“你这个破记者有什么用,你给我滚出去!”并“陪送”记者出了厂门。走出厂外,记者看到俞小鹏还凶狠地盯着记者。
律师:因故停工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针对王建昌和刘元平两位民工的遭遇,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义认为,两位民工不存在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导致的后果是生产经营活动无法继续。因此退一步讲,即使由于两民工停工行为导致布料损失,那也仅仅是一部分财产损失,而不是生产经营活动无法继续。
王义说,更重要的是,两民工停工行为是《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工资必须按月发放,不得克扣和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按双方的劳动合同,工资应当在每月25日前发放,而该企业已拖欠几天。因此,对两民工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公安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的罪名对其实施刑事拘留近一个月是错误的。
王义同时指出,劳动仲裁机构的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调解自愿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但当时的调解是在两农民工被关押期间,地点是派出所,民工还戴着手铐脚镣。对方开出的条件是,接受调解才可撤回指控。内容也有失公平,企业连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也没有付足。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书,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要求上级仲裁委员会进行监督。
须贤新是杭州市威芸服饰有限公司的江苏籍外来务工者。他说,两农民工戴着手铐脚镣参加劳动仲裁,让我们广大外来农民工心寒。两民工到底犯了什么罪,要这样对待他们?劳动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坐下来平等协商的事,怎能用手铐脚镣对待?说白了,这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歧视。从法律上说,是外来民工的人权没有得到平等对待和尊重。
浙江劳动与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陈诗达认为,这是一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此案的关键在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与劳动者依法维权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本案是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行为,而不是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更谈不上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陈诗达指出,《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告知。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月支付。联达伞面公司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此将农两民工刑拘,这是对法律的歪曲。倘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员工停工,公安机关就可以随意抓人,那么劳动者的权利如何保护,《劳动法》第32条如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