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产妇生产时,在已知腹内孩子脐带绕颈一圈的情况下,仍要求孕妇自然分娩,导致婴儿出生时缺氧,出生后头颈不能像正常孩子一样挺立,两岁多还不能坐立。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由此被告上法庭。
经过浙江省和温州市两级医学会鉴定,认定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已构成医疗事故。昨天,温州鹿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医院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生儿由于缺氧致残
2003年9月25日开始,孕妇张某在温州中西医医院做产前检查,一直未发现胎儿异常。生产前一天,医院B超检查提示,胎儿发育正常但脐带绕颈一圈。2004年2月5日晚10时张某住院待产,次日0时05分产下婴儿小辰。小辰出生时因缺氧脸色发黑,无啼哭,反应欠佳,下额以及眼部可见阵发性抽动。之后,小辰转入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围产期窒息。小辰父母在小辰两岁多时,发现其智力低下,头颈不能像正常孩子一样挺立,甚至不能坐立,明显不健康。
原告方诉称,医院在已知胎儿脐带绕颈一圈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剖腹产手术,或在分娩过程及时采取剖腹产手术,但被告却要求产妇自然分娩,导致婴儿出生时缺氧而造成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医院称脑瘫无法预防
温州中西医医院辩称:医院在诊断过程中,是按产科操作规范处理的,不存在医疗过错。临床实践中,脐带绕颈并非是剖宫产指征。
对于小辰出生后出现的身体健康问题,医院认为,目前,医学上尚无法预见有某种单独的医疗措施能预防大部分脑瘫的发生。大部分脑瘫原因尚不清楚。新生儿脑瘫与患儿是否存在染色体畸形、基因病、代谢病有关,也与产妇孕前、孕期某些病毒感染以及产妇是否近亲结婚、生活环境等因素有关。
该病例已构成医疗事故
审理中,鹿城区法院先后委托温州市、浙江省两级医学会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温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在产妇张献娥第一产程晚期与第二产程诊疗过程中,对宫内胎儿胎心监护不够严密,对胎心监护图图形的早期变化认识不足,未能及早干预与处理,医方的诊疗过失行为与患儿金奕辰的脑瘫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论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浙江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对胎儿脐带绕颈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考虑不够全面,未能按常规及时采取更有效的措施缩短第二产程,与新生儿重度窒息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结论与温州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相同。
原告获得18万元赔偿
鹿城区法院认为,被告温州中西医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机构,对入住该院分娩的产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负有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张献娥在分娩期间,因被告对她腹中胎儿脐带绕颈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考虑不够全面,对宫内胎儿胎心监护不够严密,对胎心监护图图形的早期变化认识不足,未能及早干预与处理,未能按常规及时采取更有效的措施缩短第二产程,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引发脑瘫,经鉴定已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应对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49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