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黄家恒在未依法对董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残鉴定的情况下,根据董提供的福建省建阳市立医院的疾病证明书(事后被证明是伪造的),即认为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也没有将相关材料移交泰顺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直到最后的调查阶段,这张本应该有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都没有出现过。
事实上,董正炬2001年5月11日盗窃被抓,5月15日凌晨5点多,他逃跑时摔断左腿,治疗约两个月后已经出院。也就是说,董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自从宣判后,他就消失了。
2005年7月,黄家恒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他的事让我们都很难受。”泰顺县法院的同事说,法院已将他从刑庭调往审监庭,并调离执行局一科科长的职位。
2005年10月,此案移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6年1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7月2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决黄家恒无罪。“黄家恒在判决生效后,既未将罪犯交付执行,又未将案件材料移交审查是否办理监外手续,而将全部案件归档,属于失职行为,存在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判决书说,“但尚不属于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严重不负责任。”
但检方认为,并不存在其他客观因素,使黄“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作为审判员,他很容易、也应该做到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被告:制度空白导致悲剧发生
审理董案时,黄家恒到刑庭刚满10个月,他坚持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我无法控制别人犯罪,对于董正炬的伤究竟有多重,我没有审查也不懂,需所管辖的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我也不清楚。”
为表明自己的观点,在侦察终结时,他写下一份说明:“对董正炬失控事件,谁应当承担责任”。
在这份说明里,黄家恒强调道:“法院缺少处理这一特殊情况的相关制度。”按照惯例,刑庭告知被告人及其亲属待判决书生效时,到审监庭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的情况下,其亲属都会主动办理。
但是,董及其亲属却没有前去,这种现象从未发生过,也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法院系统设立审监庭后,2001年间对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也没规定。“办案人员无章可循,加上庭室之间信息沟通不健全,这也是各地法院判实刑而未收监的情况时有发生的原因。”
黄的辩护人认为,法律只规定法院有交付执行的义务,没有规定法官有此义务,而监外执行和委托疾病鉴定也应由审监庭办理,有关法律和泰顺县人民法院内部制度,都没有规定审判员有相关职责,“由于泰顺县人民法院对监外执行的内部规定不全,因此,黄家恒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
检方:渎职是犯罪继续的原因之一
在检察院看来,“惯例”并不能成为“无罪”的辩驳理由,审判员在审判时已代表法院,而黄的渎职行为引发危害后果。今年8月9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检察机关坚持认为,黄家恒仅根据董正炬被抬着到庭接受审判的表象,就草率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而且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董正炬处于完全失控的状态。
在论证黄家恒的渎职行为和董正炬的犯罪行为间的因果关系时,检察官花了诸多的精力。随着董正炬生命的终结,其伤情已经难以查清,但检方认为,现有的证据已能证明。对于董正炬这样的累犯,在侦查期间又有脱逃行为,依据一般人的经验都能判断,脱离监管就意味着再次犯罪。如果黄家恒认真履行了职责,董正炬就不可能在刑罚期间,继续犯罪。“玩忽职守案件的因果关系,根据司法实践的一些典型案例,例如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等,如果没有渎职行为,便不会发生严重后果。”检方表示:“(黄家恒案)破坏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践踏了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