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县人事局的局长办公会议记录上写明,拟调干部(注明了县内调动)基本情况上写着:唐仁岳,来函单位鄞县公安局,现工作单位公安局,本人要求(调动理由)梅墟开发区工业总公司。
鄞县人事局的介绍信存根也注明,唐仁岳调往梅墟开发区工业总公司。
调入当年还未成立的公司
鄞县人事局1992年10月7日的介绍信存根写明,唐仁岳,限1992年10月10日前到梅墟开发区工业总公司报到。
但是,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出具的资料显示,鄞县梅墟工业区工业总公司,主管单位鄞县乡镇企业局,成立日期为1993年1月1日。
梅墟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鄞县梅墟工业区工业公司的批复》写明,梅墟工业区工业总公司由梅墟工业区工业公司筹建办组建,企业性质为集体,批复时间为1993年4月12日。
这也就意味着1992年10月唐仁岳调入的是一个子虚乌有的公司,正是这个当时根本不存在的公司“接收”了唐仁岳。
“我于1992年10月调出,而梅墟工业区工业总公司是1993年成立,难道鄞县人事局对于严肃的人事调动一直就这么轻率?”唐仁岳很不解,“要知道,这有可能关系到一个人的一生待遇问题啊?”
一位时任鄞县公安局副政委,也是当年亲手经办唐仁岳工作调动有关事项的当事人,在一份有他签字确认的调查笔录中提到“我原来以为唐仁岳老早就恢复行政编制了。我认为当时文件是明确的,应当转为行政干部,本来就是行政干部,如调到企业去,不是行政编制,唐仁岳也不用花那么大周转。我们也不用到人事局谈这个事了。”
行政编制不知何时“回”
2001年来,自从得知自己为企业编制后,唐仁岳就不断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领导反映,但得到的始终是企业编制的答复。
2002年,唐仁岳一纸诉状递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鄞州区人事局提起行政诉讼。
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唐仁岳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裁定驳回原告唐仁岳的起诉。
之后,唐仁岳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认为,原认定上诉人唐仁岳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认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唐仁岳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几年来,我把大部分的业余时间用在了搜集材料、反映情况和向法院起诉上。复印材料费、差旅费、律师费、庭费等相加,已花去高达25万元的费用。虽然现在还没有一个满意的结果,但是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会给我主持公道。”唐仁岳说,他今年已55岁了,退休时间正步步临近,也就期望编制一事能早日解决,毕竟这对于他的后半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