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自2002年开始城市燃气市场化改革以来,无论国家建设部、财政部还是国资委,对“配套费”实质的收费主体及具体的操作规范,以及所形成天然气管网的资产性质,一直没有明晰的法律界定。
余姚市的实际情况是,城市天然气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收取配套费—上缴建设局财政专户—获得建设局下拨款项”的规定运作,而是将收取的配套费直接用于天然气管网工程的建设。对此,城市天然气公司董事长刘步若的解释是,管网工程前期建设对资金流转的要求高,无法等待“上缴—下拨”的时间差,就做了这样的处理。
对此做法,余姚市建设局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在2002年11月—2005年8月间,余姚城市天然气公司累计共向天然气用户收取配套费5000多万元,在向天然气用户开具收费凭证后,就将款项直接使用了。
2005年8月,这种“暧昧”的局面结束了。余姚市建设局发函要求余姚城市天然气公司,将收取的配套费“必须每笔随同发票直接交入局计财科,进入建设局账户,然后次月5日前按规定划拨给公司。”
城市天然气公司开始将代收的配套费上缴,但累计上缴200余万元后并未获得划拨。“为了工程建设,我们就不上缴了。”刘步若说。
建设局和城市天然气公司关于配套费的博弈就这样在“交”与“拨”的反复中一直未曾间断。直至双方在2006年2月陷入了僵持:建设局此时到城市天然气公司收走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因为无法在收费后向用户开具凭证,城市天然气公司停止了收费。2005年5月,建设局直接派人进入城市天然气公司的收费营业厅收费,城市天然气公司退了出来。
关于配套费的“说法”,让人费解的是这样一份政府文件:2003年7月,余姚城市天然气公司向余姚市建设局、财政局申请将工程配套建设费“划块”,其中一部分作为工程建设资金由该公司直接用于天然气管网工程,以结束令人担忧的“暧昧”状况,明晰配套费的性质。很快,上述两局联合作出行政批复:向每个用户收取的3000元工程配套建设费被划为两块,“1550元作为公司营业外收入入账”,另外的1450元作为余姚城市天然气公司向余姚市建设局的“借款”进行财务处理,而“借款”是“建设局财务科当时的口头意见”,刘步若告诉记者,后来的公司账务处理一直是这样进行的。
题解?
对于余姚城市天然气项目目前的“弈局”,多位分析人士都认为,其核心是市政公用事业如何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余姚城市天然气可否进行市场化改革?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怎样的?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内容——产权如何界定?
自中央在十五大上确立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任务以来,一度陷入困境的市政公用事业成为国有经济改革的一个焦点。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城市建设发展很快,需要大量建设资金,以城市污水处理为例,用于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旧厂改造、再生水等项目的建设资金非常庞大,仅靠政府筹措困难重重。于是,对市政公用事业进行市场化改革,引入外部资金(主要是民营资金),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就成为适时之选。
进入市场公用事业的民营资本同样面临着建设资金的难题。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城市天然气管网用于抵押贷款,与民营资本合作的地方政府又不愿为企业提供担保以申请国际贷款,于是,一度依靠贷款进行“供血”的民营企业进入市政公用行业时往往陷入资金困境。
余姚城市天然气公司的观点是,“配套费”可以解决资金困境。事实上,在“天然气进入千家万户”的“好消息”之下,政府、企业、用户三方都“心甘情愿”的配套费确实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资金问题。
但是,“配套费”及依靠配套费建设形成的天然气管网资源属于谁,这成了一个棘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