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建设局的主张是,天然气配套费来自城市天然气用户,属于全民所有;配套费形成的天然气管网资源自然属于国有,应由建设局代表市民进行国有管理。同时,建设局针对余姚城市天然气公司对管网所有权的主张,通过其法律顾问提出了这样的对抗意见:根据杭州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隶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编者注)发出的监管月报,“(杭州市)沁雅花园的用气纠纷凸显了目前非国有企业经营管道燃气的法律空白。作为公共资源的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属于国有还是属于企业所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余杭、桐庐、临安等地的燃气事业发展。”“由于企业收取配套费、开户费等之后,管道等也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势必会形成企业不必支付任何费用,却可以得到双倍的价值——管道等固定资产以及收益甚至高于管道等设施的开户费、配套费,引进的资金实际上不但没有支持地方的发展,反倒大量吸取当地的资金、资源。”
而余姚城市天然气公司则在主张天然气管网所有权不得肯定的时候,又提出了这样的变通之法:由于城市天然气公司在收取费用后承担了向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义务,为了确保企业在后期服务中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城市天然气公司和余姚市建设局双方应该遵守财政部2003年5月30日颁布《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此《规定》指出,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将收入记载为“递延收益”科目,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
对此争议,特许经营专家、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徐宗威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中,产权改革不能“包治百病”,必须采取“慎重态度”;产权改革应该与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目标、企业的利益、政府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控制力等这些方面获得协调、平衡;地方出让产权中应保护好公共利益和国有资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郭殊博士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进一步认为,政府应当是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缴纳税费后获得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是,引进更具信托能力的公司来经营市政公用事业是可行的,无论BOT(建设—经营—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还是专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都是可行的。
但是,作为以营利为最高目标的企业,如何获得尊重、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是企业始终关注的重心。“市政公用事业的长期性、稳定性,以及一定程度上的特许经营性,是可以保证企业利益的”。2002年至今,来自相关研究机构的多份报告都证实了这一点。
在这个“弈局”中,城市天然气公司认为自己没有得到“起码的诚信和尊重”。进入余姚市场之初,城市天然气公司曾获得市政府“余姚市天然气管网投资、建设、经营的惟一企业”的承诺,并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下达给各相关政府部门,随后,余姚城市天然气公司正式注册登记。但是,2006年6月22日,余姚市建设局直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也就是城市天然气公司的股东之一,在余姚独资成立了一家“余姚城市燃气供应有限公司”,建设局局长宋建勋任董事长,这实际上违背了余姚市政府的上述承诺,将本已错综复杂的城市天然气公司与建设局的矛盾引向了更深处。
就此,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许槐南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重申了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政府遵守和履行承诺,不能出尔反尔,说话不算数,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变更或撤销已经做出的承诺。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国家和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信任,这种信任是政府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所以应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公众信任如果不能受到保护,公民权利、公共秩序乃至整个社会都会处于不稳定、无序、多变的状态。
就目前余姚城市天然气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来看,企业一直处于亏损运行的状态,主要原因是目前的燃气价格机制。作为城市天然气投资、建设、运营企业,余姚城市天然气公司向余姚天然气管道供气,气源来自其为股东之一的新疆广汇公司,加上陆路运输的高昂成本,仅天然气供应一项,就使得城市天然气公司一直处于亏损运营状况。
另据相关调查统计数据,目前大多数城市的政府核准气价构成中,只包括原材料价格、运输费用和一部分设备检修、维修费,没有包括燃气企业换代、管网折旧、正常利润及扩大开发市场的经营成本。
对于燃气供应造成的企业亏损,余姚市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曾多次承诺要采取措施给予弥补,但直至双方争议陷入僵持之时,仍未就此问题与城市天然气公司协调制定出合理的具体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