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流失引来"口水仗" 浙江首创督促起诉挽回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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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3日 14:22:2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还曾出现“民事公益诉讼”
在国资流失问题中,有些是主管单位追索不力,有些则是主管单位直接实施的。浙江省检察机关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注意到了这一问题,颇多探索创新之举。
2002年,浙江浦江县检察院发现该县良种场(国有事业单位)明知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却将未经审批、不得处置的国有房产贱卖给个人,远低于市场价格。
本来此类民事案件的起诉主体应该是被贱卖的国有资产监管人,即县良种场自身,但该单位是这起贱卖行为的实施者,显然不会起诉。
检察院即以原告身份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取消这一买卖合同。尽管被告方提出,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其原告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这一观点也获得一些人的赞同。但法院最终认为,在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存在诉讼障碍的情况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利益”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予以支持并判其胜诉。
相对于直接提起诉讼来说,“督促起诉”更符合检察院“司法监督机关”的定位,此后的三四年中,浙江各地检察院更多地使用了这一手段,“督促起诉”也在实践中日趋成熟。
据浙江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傅国云介绍,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狭窄,方式单一,尤其是基层院,由于缺乏抗诉权,民事行政检察资源严重虚置和浪费。这一创新实践能为防止和挽回国资流失开辟重要司法途径,同时也有利于丰富检察监督权的内涵。
据悉,浙江省检察院专门印发了有关规定,为下级院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摸排线索,主动到当地财政部门、银行、国有公司等处详细了解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和问题,做好调查登记摸底工作,掌握了历年来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大量信息。金华、嘉兴、台州等不少地方检察院与当地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达成合作意见,制定“督促起诉”相关规定,使这一司法创新的案件来源和移送等问题得以规范。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
方益波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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