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工厂有污染 两次处罚决定为何被法院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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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6日 14:25:4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温州市鹿城区站前三利新墙材厂存在噪声和大气污染,被鹿城区环保局先后作出两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在适用法律方面没有错误,但两次行政处罚决定还是被法院判决撤消,理由是环保局没有履行告知程序。
温州市鹿城区站前三利新墙材厂业主是戴某,他于1999年10月创办了这家厂,但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建设用以加工生产水泥砖的厂棚,而且没有噪声和大气污染物处理的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水泥砖加工制造生产至今。
2004年10月间,鹿城区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此进行立案查处。2005年3月14日,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戴某的行为已经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戴某停止生产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戴某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今年1月23日,温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鹿城区环保局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没有向戴某履行告知程序,属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对戴某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判决生效后,鹿城区环保局在没有重新向戴某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即于2月20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事实、理由及依据均与前一次行政处罚决定相同。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复议,鹿城区政府经复议予以维持。戴某遂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和前一次判决同样的理由撤消了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鹿城环保局认为,环保局在作出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曾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戴某作出相同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经复议、诉讼最终被法院终审判决以未合法履行告知程序而撤销。但经过该前次处罚决定的复议、诉讼程序,戴某应该已经完全知晓环保局作出该前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本次行政处罚与前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完全一致,故戴某已经知晓本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鹿城区法院认为,鹿城区环保局的前次行政处罚因未合法履行告知程序而被撤销,因此环保局在重新作出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履行告知程序。本案中,环保局未重新履行告知程序违反上述法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为此法院判决撤销鹿城区环境保护局对戴某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对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
包珍珍 孔令泉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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