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9日,下湾村委会就吴海弟等四人的建房申请问题重新作出了答复:
根据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规定,同意吴海弟等四人建房申请,但前提是必须先办好以下相关手续:
一、上交吴海弟等四人所属的旧房土地使用证。吴海弟与骆某离婚时,义乌市法院民事调解书上虽然规定坐西北朝东南的五间楼房归骆某所有,但实际上该房屋仍由吴甲登记。离婚后,此房屋并未过户,而且,吴甲和骆某未曾脱离母子关系。所以,吴海弟的三个儿子如要申请建房,必须把属于吴海弟及其三个儿子以及骆某的旧房土地使用证全部上交。
二、每户要申请建房,必须先拆除旧房。
三、申请建房时交纳建房押金和公共设施费。
四、必须接受屋前屋后宅基地的建房征用。
该答复称,该村目前对离婚后的女方是否另行安排屋基,还未有可行的具体方案。如果离婚的女方可以另行安排一幢屋基,该村的婚姻问题将出现一次大混乱。现在十几对离婚夫妇中,就有两对是假离婚。如果离婚双方都可以各自安排一幢屋基,下湾村的所有夫妇都会去离婚的。
答复表示,对于吴海弟及其三个儿子的建房申请,如果吴海弟等人把所有房屋土地使用证都上交,并把旧房屋拆除,下湾村委会马上给予安排吴海弟三个儿子即吴甲、吴乙和吴丁三幢房屋的屋基。至于离婚后的骆某是否可以安排屋基,怎样安排屋基,要等该村“两委”及旧村改造办公室、村民代表大会商量出一个可行的方案后再定。对本村其他离婚后的女方,也一视同仁。第二次诉讼
吴海弟和儿子吴甲、吴乙认为,村里的第二次答复违反法律以及《下湾村旧村改造细则》等规定。为此,他们三人各自于今年3月20日又一次向村委会提交建房申请,要求各报批140平方米宅基地。但此后村委会一直没有答复,也始终不予申报。
为此,他们三人于今年5月30日再次向义乌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村委会2005年12月9日作出的答复,并判令村委会为三原告办理建房报批手续。
法院受理后,6月8日、8月2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这次,被告方仍然没有出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海弟与骆某已经该院调解离婚,并对房屋归属达成协议,该院的这一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所涉五间楼房的产权明确,吴海弟户、骆某户对各自的房屋参加旧村改造有各自的权利。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该院提供该案的证据、依据,应当认定其2005年12月9日作出的答复没有证据、依据,且被告的这一答复也不符合原告提供的《下湾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告要求撤销被告这一答复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对原告的申请长期不予报批,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院应限定期限责令被告履行报批义务。被告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据此,法院于9月25日对该案作出判决,撤销下湾村委会2005年12月9日作出的答复,责令被告下湾村委会在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吴海弟及其儿子吴甲、吴乙办理建房用地审批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