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伤害"纳入生产消费成本 需要四部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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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 12:30:1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九月二十七日,养殖户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限期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这将国家环保总局首度推向了被告席。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定被告国家环保总局撤销已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国家环保总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天内对原告八十二养殖户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法院判决后,原告代理律师袁裕来认为,该案的胜诉不仅仅是这八十二位养殖户的胜诉,更重要的是法律的胜利,让人们进一步清楚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健全,并正向法制文明的社会前进。
“环境赔偿法”原本准备列入“十一五”计划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李恒远介绍,国环保民间组织开展环境法律援助与环境维权的机构甚少,目前专职从事环境维权的民间环保组织只有两家。其中1999年成立的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是我国最早开展环境法律援助与环境维权的机构。到目前为止,该中心已向1万多名污染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援助,帮助50多起环境污染案件的受害者向法院起诉或通过行政途径加以解决。2005年4月22日成立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作为国家环保总局批准设立的全国唯一专职环境维权服务的部门,该中心成立一年多来,立足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介入公众污染受害案件68起,涉及群众数万人,接受环境法律咨询5千余人次,支持和协助政府解决12起环境污染案件,化解了多起群体事件。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说,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基本上都只规定了污染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虽有“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进行整治与恢复的主体,即没有明确规定是由污染破坏者还是由国家或政府来进行整治与恢复。这造成法院在对很多污染侵权案件进行判决时,没有规定污染者赔付生态恢复的费用,而污染对生态的影响是长期与巨大的。如污染造成水库或河道死鱼,最终赔付的仅是死鱼的损失部分,却没有清理河道直至恢复其生态直至能养鱼以及污染物清除的部分。“应该让污染者承担全部的环境破坏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治理和清除污染、恢复生态的责任。”
针对污染损害赔偿现行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王灿发教授说,有学者主张在修订和新起草单行法时规定新的制度,或加入民事侵权条款。如修订后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还有的专家主张修订《环境保护法》,其他法律均按其执行;也有的专家认为,可在《民法典》中明确环境侵权的责任。王灿发教授认为,应制定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对环境损害的适用对象和条件、赔偿范围、赔偿责任认定,以及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及诉讼等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以改变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环境损害赔偿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解决现实中的诸多环境纠纷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这部法律一度曾经被全国人大法工委列入十一五立法计划的第一位,但后来不知道为什么给拿掉了。”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冯永锋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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