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伤害"纳入生产消费成本 需要四部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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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 12:30:1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环境保险法、环境产权法、环境公益诉讼法也很需要
专家指出,我国的环境法律援助与环境维权实践中存在很多困难,主要表现在:污染受害者作为弱势群体,在直接向排污者主张权利时,排污者往往千方百计推诿责任;污染受害者的申诉往往不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行政不作为现象使环境维权时常陷入困境;环境诉讼中存在许多技术问题。同时,政府对环境法律援助与环境维权重视不够,如环境维权相关立法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对环保民间组织支持不够;污染受害者在主张环境权益时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企业保护主义、有关部门不作为的干扰;环境信息公开不够等等。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夙理指出,从整体上看,公众环境法律维权还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还没有明确界定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因此,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在知道了自己的环境权益被侵害后,但不知道怎么打官司,这种情况在农村更加突出。
目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实行个别化解决方式之弊端已逐渐显现,有的排污者产生危害以后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而破产,有的则干脆逃避其应负的赔偿责任,这致使很多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污染未能清除,生态得不到恢复。“利之所生,损之所归”,污染制造者这种将责任转嫁给国家和公众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乎道德。
王夙理说,一些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破坏非常严重而且损失巨大,仅靠损害赔偿制度是不够的,温州的养殖户要求损害者一亩赔偿1万元,5500亩就是5500万元,污染方可能拿不起,这时候怎么办?我们可以效仿西欧国家和“1992CLC公约”的做法,建立环境污染保险制度或成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1992CLC公约”是为保护受油污污染的受害方而设定,要求缔约国载运2000吨以上货物的散装油轮必须向保赔协会缴纳费用,根据油轮吨位每个油轮有不同的赔偿限额,一旦出险将由保赔协会负责赔付,如果赔偿数额超出责任限额,将由许多国家的船东和用油方出资建立的油污基金出资赔偿。建立环境污染保险制度或成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后,企业一旦造成污染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或基金进行赔偿。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既是责任社会化的形式之一,也符合社会安全的要求。
环境往往是“公益设施”,公共设施受损了,由一两个人或者组织出来代表诉讼,目前我国法律尚不支持,因此,需要两部法律来支撑,一是“环境产权法”,二是“环境公益诉讼法”。“当然也未必一定要有不同的法律,可以在修改现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加入相关的条文内容。只要能起到保护受损者和受伤害的生态环境的作用,就是良法。”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冯永锋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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