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八: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更具刚性
安全生产资金不确定、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对企业资金投入有相应的规定。
《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一是明确政府的安全投入责任,这一规定把安全资金投入作为政府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部分,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变成刚性;二是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对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的投入落实到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三是明确对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特别要求,高危行业必须要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比例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这些规定,明确资金投入,将有效地改进本质安全。
解读九:明确了培训考核 规定了财政保障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出了强制培训的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同时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合格”。并规定了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负责培训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级部门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定统一的培训考核大纲,协调培训计划,提高培训质量,统筹管好培训工作。
解读十:特别设置了对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监管措施
《条例》对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现场作业规定了四方面措施:一是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二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三是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四是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这些规定既具体明确,又有特别的严格限制。
解读十一:对机械冲压设备使用实施特种监管
我省是机械冲压设备使用大省,安全使用问题比较多,冲压设备的断指事故社会影响很大。从我省产业结构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目标要求的实际来看,要有效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必须强制对机械冲压设备进行安全检验,实施综合监管措施。为规范冲压设备的安全使用,《条例》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机械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二是机械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必须定期检验、检测。
解读十二:明确对安全违法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
要让“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形成全社会的共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监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曝光,并且记入信用“黑”记录,这些看似“软”措施,但其作用往往胜过简单的罚款,会起到积极的惩戒作用。
《条例》第四十二条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单位信用信息。
一部新的法规的产生,标志着一些新的监管理念和措施的强制化。《条例》中还有许多有特点有实效的内容,需要我们去认真理解、把握和执行,努力发挥好安全生产法规的强大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