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部安全生产条例实施 高空作业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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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01日 07:25:5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同时,授权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比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监督管理所(站)等,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把那些“看得到,解决不了”的问题根除了。
据了解,这种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明确授权,在全国是首创。
超过50人的企业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到今年6月底,我省现有企业总数超过53万家,个体经营户超过176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产值500万元)的企业数量在4.1万家,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数量在4.2万家左右,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企业数量只有0.5万家左右。
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安全生产事故数和死亡人数占到工矿企业总数的80%以上。
按照《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企业,才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过低,并不适应浙江现状。
由此,条例结合浙江实际规定,以从业人员是否超过50人为基础标准,来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高空作业有强制要求 给“蜘蛛人”撑起保护伞
2004年6月17日,在苍南龙港金融大厦建设工地,4名未系安全带进行涂料作业的工人,从60多米的高空坠落,当场死亡。据调查分析,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吊篮安全绳不起作用、提升绳绳夹过分松弛,有关人员缺乏安全常识。
《条例》特别设置了对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监管措施,如有违反,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有一条遏制职业病发生的“杀手锏”。《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和配备,明确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归档保存。如有违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都市快报
作者:
刘徽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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