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商户开私家车进货算不算营运行为?温州瓯海区的陈先生认为,这是简单的货物运输,不属于经营行为,因此不服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其罚款3万元的决定,将运管处告上法庭;而运管处则认为,这一处罚决定是有理有据的。近日,温州鹿城区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目前还未作判决。
开私车进货被指非法营运
原告陈先生与姐夫王先生在瓯海区合伙开了一家副食品店,陈先生有一辆7座面包车。9月14日,王先生开着这辆面包车前往农贸市场进货,返回途中,被温州市运管处执法人员拦下检查。执法人员以车辆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为由,对车主陈先生处以3万元的罚款。
陈先生认为,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和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所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而他和姐夫王先生合伙经营,王先生开车本就是为自己店里进货,不属营运行为。因此,陈先生认为,运管处认定的非法营运与事实不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消运管处上述的具体行政行为。
运管处根据规定作出处罚
温州市运管处辩称,原告称与王先生共同经营副食品店,但营业执照上只有王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属于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而该车实际车主为原告陈先生,所以陈先生是在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活动。而该车属私家车,却没有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因此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有依据的。
运管处认为,即便是他们合伙经营,但其间省去了货物运输成本,实际上也是一种经营行为。今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但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车辆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除外”。也就是说,个体经商户开私家车为自己进货也属营运行为。因此,原告开私家车从事运输活动,应依法办理有关证件后方可营运。
有关条例是否存在歧义?
但是,原告代理人认为,《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65条的原意是指营运单位的车辆除自用外均为营运车辆。“条文中的运输经营者是修饰条文前面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营者的。”所以,原告代理人认为运管处对条文的扩大解释导致了对营运车辆认识上的错误。
此外,原告代理人表示,运管处对条文的扩大解释和误解并非故意。原告代理人根据自己的理解认为,《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并认为应向人大反映该条例在执行中产生的这种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