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争议裁决前听证,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户数较多的,裁决部门在裁决前应当举行听证;
三是行政强制拆迁前听证,拆迁主管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前应当举行听证。
举例说明:
假定某城市主干路要拓宽,拆迁涉及到当地几百户居民,有赞成的,有反对的,这就要通过开听证会来了解民意,从中听取正反两方面的意见,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而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又有不少居民认为补偿没有到位,而拆迁单位也不让步,引起争议需要裁决,此时在争议裁决前应召开听证会,听取居民的意见。
协议签字后,有不少被拆迁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按规定期限搬迁,此时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强迁,申请前也要召开听证会,了解被拆迁人为何拖延不搬的原因。
扩大最低保障范围
原条例规定对享受拆迁安置最低保障的拆迁户设置了两条要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户小于36平方米;拆迁人属生活特殊困难人员。
决定草案把最低保障范围扩大:
凡属低收入家庭的,都可以享受拆迁安置最低保障,即每户不低于36平方米。
同时,对选择货币安置的,也规定了最低补偿标准,按照36平方米结合当地房价进行结算。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下的当地城市居民家庭。
具体范围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举例说明:
老张住房面积低于36平方米,收入低但不属于生活特困人员,按条例就无法享受拆迁安置最低保障待遇,条例修改后,老张家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就能享受了。
同时,享受最低保障的条件也从“选择换房”扩大到“选择换房或者拿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