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三方签订协议后,原告已经按约定向两被告支付了150万元转让费和12万元加盟金,并由两岸咖啡出具收条予以确认,但张女士受让承租的两岸咖啡绍兴店房屋却被绍兴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拍卖并强制腾退,因此被告金梅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出租人应“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法定义务,导致张女士难以实现在绍兴南苑大酒店加盟两岸咖啡品牌并受让经营两岸咖啡绍兴店的合同目的。
“两岸”被指失信 未尽管理义务属违约
作为加盟者的张女士在回顾自己的此次经历时说:“我对两岸咖啡的品牌失去了信心。我曾经做过很多行业,我认为任何一个行业首先要讲诚信。从椒江店到绍兴店的加盟,我这一路走来根本没有看到两岸咖啡应有的诚信。我的加盟过程,看上去就是两岸咖啡设置的一个骗局。”
相关信息显示,最初三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两岸咖啡将派员对绍兴店进行管理,并每月收取原告经营管理费3000元,一年收取一次。因此,被告在提出反诉中要求张女士支付3.6万元经营管理费。
不过,法院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岸咖啡始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对张女士经营的两岸咖啡绍兴店履行了管理义务。因此,反诉原告要求张女士支付管理费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庭主持调解 被告被指“出尔反尔”
宣判结束后,有关法官向本报记者证实,两被告两次达成调解意向,随即又改变主意,使得调解未果。
据该法官介绍,其中一次达成的调解意向是两被告支付张女士110万元,当天上午两被告已经同意这一结果,但到了下午两被告却不同意。
这位法官和原告律师均表示,在法庭主持下调解是一个很严肃的事情,两被告的做法令他们意外。对此,两被告的代理人也颇感无奈,并表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椒江加盟店 涉嫌“一店两签”
据介绍,张女士加盟绍兴店前,曾与两岸咖啡签署了一份加盟两岸咖啡椒江店(君悦大酒店)的加盟合同。但这份合同未能履行,椒江店的合同签署于2004年11月2日,同时张女士交了包括加盟费在内的28万元。于是,两岸咖啡于11月5日开具证明授权张女士进行相关业务的洽谈。
该证明称:
兹有椒江君悦两岸咖啡店是我公司与张女士合作投资的直营店,由我公司统一管理经营,具体租房事宜全权委托张女士办理。特此证明。
同期有证据显示两岸咖啡又于2004年........11月16日,将椒江店签署给了另一人。
为进一步核实有关事实,记者于12月1日中午致电君悦大酒店的商业顾问上海司培思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商业策划师陈先生,他来自香港,当初为该酒店商业顾问。
陈先生向记者证实:“最初两岸确实派出张小姐(女士)谈两岸咖啡椒江店的合作事宜,房租租金等基本谈妥的时候,却又出现另一位自称是两岸咖啡的加盟商,对方直接找到开发商谈该店的合作,因此张小姐没能再继续谈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