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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工伤概不负责 他签下生死状后在施工中身亡

www.zjol.com.cn  2006年12月06日 07:03:0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因为急于找工作,安徽人李峰(化名)草率地签下了一份注明“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没想到签下“生死状”才几个月,李峰就死于一次施工事故。而这份合同,也成了建筑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凭据。这样的“生死状”,到底有没有效呢?

  今年3月,李峰高中毕业后从老家安徽来杭州找工作,但因为学历不高,又没有工作经验,先后到十几家单位面试都没被录取。这样折腾了一个多月后,工作没有着落,身上带的钱却快花完了。心灰意冷的李峰准备收拾东西回安徽。

  4月底的一天,李峰路过一个建筑工地时,看见工地的墙上贴了一张杭州某建筑公司的招工启事,大意是:该公司要修建一座桥梁,因为工期很紧,特招几名建筑工人,每天工资100元。但启事的最后特别强调:“工伤概不负责。”也许是“一天100元”工资打动了他,也许是碰壁次数太多,李峰毫不犹豫地去应聘了。而招工人员看李峰年轻力壮的,也很快录用了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

  天有不测风云,才干了3个多月,李峰就在一次施工事故中被桥梁的梁架砸中,不幸身亡。李峰的家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他们对李峰的死承担赔偿责任,但建筑公司以李峰与他们签的那份合同推托:“我们之前就说好的,‘工伤概不负责’,而且这几个月我们给李峰的工资都是100元一天,一般的建筑工人哪有这么高的工资?我们给这个价,就是因为不承担工伤责任。”

  “难道合同里说了‘概不负责’,建筑公司就可以不用赔钱了吗?”李峰的家属也搞不清。

  ●律师说法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的袁丽萍律师分析:建筑公司与雇工之间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设立雇佣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行为,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方面不是受雇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工伤概不负责”属于人身伤害的预先免责条款,这样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而这家建筑公司应该对李峰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潘永明 金婕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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