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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少年溺死待建工地水坑 谁为少年之死负责!

www.zjol.com.cn  2006年12月07日 06:56:3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今年8月13日,在文二西路延伸段蒋村附近,两名少年,14岁的小松和9岁的明明淹死在荒草地的深水坑里。

  昨天,该案在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明明的父母提出44.66216万元的赔偿请求,小松的父母也提出索赔45.11472万元。

  两死者父母索赔近90万

  被告有四个,分别为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西湖区蒋村乡人民政府、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总公司。

  “本庭审理的是民事案件,原、被告要尊重对方人格,不得有不正当言词和宣泄情绪,避免影响法庭秩序。”开庭前,审判长提醒当事双方。

  死者父母提出的索赔理由基本相同:夺走两个孩子生命的深水坑是在文二西路施工中挖的,文二西路延伸段的建设方是杭州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总公司,由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招标承建施工,深水坑位于蒋村乡龙章社区范围内文二西路延伸段北侧路边的荒芜水田里,水坑及周围的大片田地已经被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待建。

  四被告都说与自己无关

  四被告都由律师代理出庭。“文二西路延伸段的工程今年6月7日就已经完工并移交,溺水事件发生在8月13日,我们既不是产权单位,又不是管理单位,对两名少年之死不存在任何责任。”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代理律师说,即使应该承担责任,两名少年都没有城镇户口,应按农村人均收入(每年6666元)的标准来赔,并且两名少年分别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4岁的小松)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9岁的明明),他们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孩子的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深水坑的地势地貌是自然形成的。”轮到第二被告蒋村乡政府发言。乡政府辩解称,他们曾专门发文要求加强学生安全教育,这起事件完全是由于两名被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乡政府不承担责任。

  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则表示,死者父母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因为深水坑是位于道路规划红线之外,并且事件发生在工程验收完的一个月之后,该单位无维护义务,因此索赔于法无据。

  “死者父母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深水坑是由于施工形成的。”杭州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总公司认为他们完全是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施工的,对孩子的死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庭审过程中,只有蒋村乡人民政府与杭州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总公司的代理人对两名孩子的不幸遭遇,口头向死者家属表示同情和不幸。

  (涉及未成年人已使用化名)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陈洋根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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