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7日下午4点左右,姚某驾驶客车与陈某到谢某住处,以“拿水果”为名将小谢从家中骗出,并带至临安市锦城镇集贤村西径山公墓。途中,陈某蒙上小谢的双眼,用手套塞住其嘴巴,并捆绑其手脚。
到达公墓后,姚某伙同陈某将小谢抬下微型客车,并放到墓地丢弃。晚上7点30左右,机智的小谢趁无人之际挣脱绳索逃离墓地。
案发后,金某因感到害怕,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余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拐骗儿童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情感引发女性暴力犯罪增多
来自杭州一些地区法院和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女性相对于男性在犯罪总数比例上相对较低,但近年来犯罪绝对数有逐年上升的的趋势,并且相当部分与情感问题有关。
余杭区法院2001年至2005年审理的女性犯罪案件总计有280件319人,其中2001年审理45件50人,去年则上升到78件94人,案件数和犯罪人数均呈上升趋势,比例也从犯罪总人数的4.4%上升到6.6%;而萧山区检察院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1月至2006年3月,该院共受理审查起诉女性犯罪为325件511人,也是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余杭法院2001年至2005年女性犯罪数据统计中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案件占到7.5%,其中大部分又是由于情感问题引起的。
该院副院长夏渭云分析说,女性具有感性、易于情绪化、做事不计后果的特点,更易受外界的影响而做出一些非理智性的行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多发生在女性较为熟悉的环境中,犯罪对象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一方面随着近年来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相互间感情交流渐趋淡化,使家庭成员和邻里间的情感变得淡漠,易形成更多的冲突点,而女性遇到这些问题往往憋在心里,羞于启齿,在婚姻和感情方面,女性往往因处于受侵害地位,难以改变自身处境而易采取极端手段。
萧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蔡晓兰则从内因即女性生理上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蔡晓兰分析说,女性有两个生理期,一是青春期,二是更年期,还有一个特殊的生理期就是每月一次的经期。在这几个时期的女性,大多表现为紧张、烦躁、忧郁,并极易产生攻击性行为。
感情受挫折疏导关怀最为关键
对于女性因情感问题上遭受挫折引发犯罪的问题,蔡晓兰建议发挥妇联作用,并针对女性心理,开设咨询台,对因生活和感情挫折而情绪不稳定、意志较脆弱的人,提供心理咨询,为她们排忧解难,促进广大妇女健康生活、快乐生活,减少女性犯罪的可能性。另外还可以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来增加妇女的法律知识,维权知识,使女性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依法运用正确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免使自己从一个被害者转变为一个犯罪者。
余杭法院夏渭云副院长认为,应该发挥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因为这些基层组织对家庭情况相对来说更易了解,只有及时让这些女性排解心里的苦闷,使部分女性遇到感情等问题时得到应有的关心和重视,造成女性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类犯罪上升的趋势才可能得到有效遏制。
余杭区法院有关人士表示,应当根据不同标准对待女性罪犯。对主观恶意大,后果严重的故意杀人、抢劫、放火,以及好逸恶劳或追求奢侈享受、妄图牟取非法利益的女性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不贷,使有犯罪苗头和迹象的女性有所畏惧而望而却步,达到警醒和预防的效果;对那些主观恶意小,危害不大的一些犯罪,采取教育和挽救的措施。
该院有关人士甚至提出,改革法院目前审理女性罪犯的审判模式,探索对女性犯罪案件实行专业化审判,并建议成立“女性犯罪审理小组”,改变目前法院对男性和女性罪犯同等审理的现状,充分发挥妇联、共青团、教育等部门特邀陪审员的专业特长;重视庭前提讯环节,从关心她们的生活环境、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层次原因为切入点,进行情感交流,促使其如实供述,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庭审中充分发挥庭审的教育功能,使用人性化的讯问方式,体现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