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赔偿权利人成争执焦点
在庭审过程中,肇事司机的辩护人认为,桐庐县民政局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范围,其主体身份不符,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姚某的犯罪行为致他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现被害人已死亡,其合法权益同样应得到法律保护。因被害人身份不明,其亲属无法向侵害人主张权利,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从社会救助的角度提供法律援助,代为被害人亲属行使权利,使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浙江省实施该法有关规定,身份不明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伤亡的,损害赔偿金由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而身份不明之人是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三无人员”,属社会救助对象,民政局是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由其代为被害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对于赔偿款,民政局表示将根据检察机关建议以提存方式或专项资金方式保存,一旦受害人亲属出现,扣除相关费用后将赔偿款交还其亲属,如果其亲属5年内未出现,该款可用于社会救助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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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检索有关资料,发现无名氏(流浪人员)遭遇交通事故被撞死撞伤,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代为主张民事权利的案件还不少。与桐庐这起案件一审判决的情形不同,有的经调解结案,有的一审被法院驳回。
●去年9月18日,洪某驾二轮摩托,在安徽桐城境内将无名流浪女撞倒在地,随即驾车逃逸。随后,陈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经过此处,将倒在东侧车道内的流浪女碾轧,造成流浪女重伤(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桐城市民政局作为无名流浪女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和洪某、陈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5.8万余元。经调解,三被告共同赔偿16.25万元(含医疗费)给桐城市民政局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由其对流浪女予以妥善照顾。
●今年6月6日,湖北省宜昌市的卢某开车撞死一流浪汉。此后,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月14日,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调解下,卢某和单位支付无名流浪汉赔偿款6.2万元。结案后,民政局将赔偿款存入专门账户。
●今年7月21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身份不明的流浪汉遭遇车祸死亡特殊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司机罗某及保险公司向原告(临湘市救助管理站)支付赔偿款共计15.4万余元。
●2004年12月4日,李某酒后驾车,在南京高淳县境内将一名躺在马路上的流浪汉碾轧身亡。2005年4月2日,高淳境内再次发生类似事故。今年12月,高淳县法院一审驳回民政局要求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两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多万元的请求。高淳县法院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