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06年1月16日晚,不满16岁的浙江温州女学生吴雯雯只因未扎头发而遭拒考,跳入冰冷的九山湖。她的离去,留给了家人无限的悲伤,也让事件本身迷雾重重。直到一年后的今天,各方仍争论不休,让人看不出头绪。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记者王黎明
转眼又到了岁尾,九山湖水依旧冰冷。
当本刊与读者见面时,还差15天,吴雯雯离开这个世界就整整一年了,而如今,她幼小的身躯依然躺在冰冷的殡仪馆。吴雯雯的父亲吴立俊满面愁容:“谁知道,这一年来我们是怎么过来的,每一天对我们来说都是折磨,这样的折磨还不知何时是个头?”
本刊曾于2006年第7期和第8期分别以《花季少女夭折,灵魂师责任几何》和《尚未沉入湖底的疑团》为题,连续两次报道了吴雯雯跳湖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吴雯雯事件非但没有尘埃落定的迹象,反而更加复杂。
事件回放:少女自杀庭上鼓掌
2006年1月16日13点05分,吴雯雯在家洗头后由母亲送到学校参加期末考试,却因未扎头发而遭到拒考,留下遗书后,她于当晚跳入九山湖中。
吴雯雯自杀后,其父母吴立俊、吴芙蓉与校方就事情如何解决未能达成协议,于是他们将温州第七中学和女儿的班主任邱雪梅告上法庭。
2006年4月17日的首次庭审中,被告律师发言后,被告方来参加旁听的五六十名老师代表竟持续整齐、热烈击掌喝彩,其中包括部分校领导和教育局官员。
4月20日下午,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吴立俊认为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明显偏向被告方,遂当庭以状告温州市政府行政不作为案已被受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合议庭经过紧急磋商后宣布,等待行政诉讼结果,本案中止审理。
鼓掌事件发生后,吴立俊提起诉讼,认为这次鼓掌是对死者及其家属的不尊重。请求判令温州市教育局和温州市第七中学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吴雯雯家庭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综上,吴雯雯事件中,一共涉及了三起诉讼:民事赔偿诉讼、行政不作为诉讼和鼓掌事件诉讼。截至记者发稿时,其结果分别为:要求民事赔偿案件现暂时中止审理;吴立俊状告温州市政府行政不作为案一审、二审已败诉;鼓掌事件诉讼经两级法院裁定驳回了吴立俊的起诉。
近日,一直免费代理吴雯雯一案的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张仁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吴雯雯事件提出了一系列疑问,他告诉记者,这些疑问如不调查清楚,吴雯雯案也不可能大白于天下。
班主任为何要说谎?
在吴雯雯事件中,由于吴已经自杀,所以另外一个主要当事人——班主任邱雪梅的说法对于还原整个事件真相起着关键作用,但种种证据表明,邱雪梅在说谎!
在庭审中,邱雪梅告诉法官:当她看到吴雯雯跑进教室后叫了一声:“吴雯雯”而没说其他,同学们就笑了起来。吴芙蓉在庭审中的说法则与邱不同:13点35分接到女儿打来的电话:“妈妈,老师不让我进去考试。”吴芙蓉放下电话,立刻赶到学校向门卫说明情况后进学校寻找,但找遍所有的考场,均不见吴雯雯。找到邱雪梅询问,邱说:“我叫吴雯雯去扎好辫子再来考试,但现在时间已经超过,不能入考了。”从吴芙蓉的答辩中可以看出,邱雪梅叫吴雯雯扎好辫子再来考试。因为两人的答辩均找不到第三方证实,所以双方争论不休,各执一词。
事情的转机发生在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治安一大队队长徐志鸿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此采访已由《社会记录》栏目播出。徐告诉记者:我们在一些在校学生处了解到,当时吴雯雯同学到考场的时候确实是蓬头散发,而且她跑错了教室,他们班主任老师监考的教室不是吴雯雯同学要去的考场,邱雪梅老师是班主任所以就批评她,说她蓬头散发。
而徐志鸿则是组织调查笔录的主要负责人。由此可见,邱雪梅在说谎!
张仁律师告诉记者,邱之所以说谎,是因为她意识到,她对吴雯雯的批评和吴雯雯后来的自杀之间有着直接关系。所以她极力掩盖这一事实,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邱雪梅吴雯雯事发当日下午几点到学校?到学校以后处于什么位置?邱雪梅在公安材料里自述的13点29分第一次见到吴雯雯之前是否一直在办公室?有没有进过自己担任班主任的教室?有没有被同学看见?公安材料中同学证言显示:吴雯雯13点25分被同学看见从学校里出来。那么出来之前处于什么位置?有没有在平时自己所在的教室?有否被同学看见?公安机关没有做调查。
第二、邱雪梅第一次见到吴雯雯的时候,叫了一声“吴雯雯”,引起了班里同学哄堂大笑,为什么会引起同学们的哄堂大笑呢,是因为邱雪梅批评吴雯雯散着头发呢?还是因为吴雯雯走错了教室?对此其没有解释,公安机关也没有做调查。
第三、邱雪梅说是同学让吴雯雯去扎辫子,但公安调查材料中,为什么没有同学的证言给予证实。
从以上三点来看,公安机关调查材料中,邱雪梅的陈述有意将吴雯雯13点05分到校以后在自己的教室里因没有扎辫子遭到辱骂引起同学哄笑的时间和空间打乱,让人一头雾水。公安机关没有对邱雪梅漏洞百出的陈述进行调查核实,而这正是澄清事实的关键。
笔录为何漏洞百出?
张仁告诉记者,吴立俊和吴芙蓉状告温州第七中学和女儿班主任邱雪梅要求赔偿的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执不下,这时作为第三方关键证据的公安机关调查笔录对本案所起的重要作用更加明显。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事件调查中本应中立,但遗憾的是,由公安部门做出的笔录存在诸多疑点,很难让人信服。
第一:在庭审中,除了装订成卷的一份笔录外,又出现了一份笔录,而且没有笔录人签名,在原告提出疑义后,法官宣布这份笔录无效。但这份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笔录何时做出、怎么没有被装订成卷依然是个谜。
第二:徐志鸿证实,公安机关在对学生的调查中证实,邱雪梅当时确实批评了吴雯雯,这与邱雪梅说只叫了一声“吴雯雯”显然相互矛盾。那么,这份笔录在什么地方,为什么原告没有看到?
第三:笔录中,最早发现吴雯雯的时间为13点25分从校内往校外走,那么在这个时间与13点05分吴雯雯进入学校之间的20分钟,吴雯雯在哪里,谁见过,干了什么,为什么没有调查?
第四:邱雪梅在笔录中说在13点29分看到了吴雯雯跑进她监考的教室,她叫了一声“吴雯雯”,同学们笑了起来。而对于邱雪梅何时到的学校,做了什么,在什么位置则没有体现。让人疑惑的是,这段时间的空白点和吴雯雯的空白点基本吻合,这又说明了什么?
温州市政府不作为?
张仁认为,现在已有充分证据显示,公安机关所做笔录存在明显缺陷,如果依照现有笔录继续审理此案,将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于是,2006年4月18日,吴立俊向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起诉,状告市政府行政不作为,诉称:由于公共安全专家机关的调查只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但对于吴雯雯自杀的原因及校方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没有做全面、客观、充分的调查,致使吴雯雯自杀的原因至今不明。依据《浙江省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吴雯雯自杀事件进行调查,出具《吴雯雯自杀事件的调查处理意见》。
4月30日,温州市政府行政答辩状称:原告之女吴雯雯的自杀事件,不属《办法》调整的“学生安全事故”;对不属于《办法》调整的“学生安全事故”,答辩人没有组织事故调查的权利和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
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吴立俊的请求,吴不服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张仁对这个结果表示不解:如果不重新作笔录,以前的笔录漏洞百出怎么解释?如果政府没有这个权利和职责的话,那么谁又有呢?
对鼓掌案判决的质疑
2006年7月13日,就鼓掌事件吴立俊将温州市第七中学和温州市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本案原告没有提供作为其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之证据材料,就以两单位为被诉主体诉至本院,尚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为此,裁定驳回吴立俊的起诉。
2006年11月2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张仁对两级法院的裁定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法院在这一案件审理中的错误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篡改事实。吴立俊在立案时提供了被告带头在法院鼓掌的有关证据。主要有:1、有关媒体记者在现场亲耳听到的鼓掌事件的报道(记者有鼓掌录音为证);2、参加庭审目击被告人员带头鼓掌的证人证言,并为法院提供了证据清单。
一审法院“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的认定,属于篡改事实。如果此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可能予以立案。至于立案后经法院的庭审质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与没有证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第二、驳回诉讼请求改为驳回起诉,目的是回避庭审的证据审查程序。
驳回诉讼请求,应该在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其前提条件必须经过庭审对证据的质证。法院的裁定驳回起诉违反了民诉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规定。因为如果经过庭审质证,认为证据不足的,必须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法请求,而不是用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