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生产经营有特殊 三类人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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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1月05日 07:16:3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如果因为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员工每天工作要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于①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②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而对于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③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审批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如果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果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超时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通知》还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翁浩浩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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