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 詹军
保单上写着酒后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免责字样,但并不意味一定能免责。日前,杭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为醉酒驾车肇事司机拒赔的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联合财险)败诉,原因是其无法证明在投保时告知投保人酒后肇事属免责,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此举违法。
醉酒驾车生悲剧
妻儿亲朋六人丧命
2006年1月31日,宋和平(化名)开着长安小面包车,从淳安县千岛湖镇驶出。
上车前,宋和平刚刚在亲戚家里喝了酒,车上坐的是他的妻子、女儿以及四位亲戚。
公路两侧没有护栏,只有护桩,车上乘客指着窗外的风景赞叹不已,车内一片欢声笑语。车子开出不久却出了意外,宋和平一不留神,车子急速地向右路基冲去,整车翻落下崖。
悲剧发生后,除宋和平外,车上其他人全部遇难。
六天后,淳安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宋和平系醉酒驾驶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悉,目前宋因涉嫌交通事故肇事,被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阴影未散理赔遭拒
酒后肇事属免责?
宋和平所驾驶的面包车由其妻陆某于2004年4月向浙江联合财险投保。据宋和平介绍,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投保的,交完钱后,过了数天才拿到保险合同。在保险行业竞争的当下,这种情况比较普遍。
对于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并没有异议。
在众多的拒赔案件中,“酒后肇事”常被保险公司列为免责的条款,因此一些酒后肇事司机在理赔时会遭到拒绝或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
宋和平作为陆某的保险承继人,当他向浙江联合财险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就给予了拒绝。
宋和平将浙江联合财险告上法庭,称保险公司没有告知酒后肇事是免责条款。
浙江联合财险在庭审中辩称,投保的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单上打印了“明示告知”: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醉酒驾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公民都知道的常识。
宋和平的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杨繁华律师说,“醉酒不能驾车”是常识,但是醉酒驾车肇事免责却不是常识,保险的本质是为了降低投保人的责任风险。
那么,这里又如何证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了告知义务?杨繁华律师认为,这一举证的责任在保险公司一方。
显然,浙江联合财险在这方面的举证并不成功。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是不大可能录音的,此时法院可以就“保险公司是否告知投保人”在证据印证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西湖区法院一审和杭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认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向被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就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涵义和法律后果,以便投保人作出选择。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举出已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证据,仅凭打印在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且投保人也没有在保单上签字确认。
于是,法院认定,浙江联合财险对打印在保单上的规定醉酒驾驶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特别约定的内容,没有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违反了《合同法》、《保险法》的规定,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该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遂判决浙江联合财险要赔付原告保险金。
有律师建议,有一些免责条款上,保险公司可以用不同的字体和书写颜色加以区别,或者要求投保人作详尽的说明,如上述免责任条款已阅等,否则保险公司很难说清楚自己已经对相应的免责条款作了说明。反过来说,不如此操作对于投保人而言也是极其不利,由于无法享受到知情权,投保人将无法全面地理解自己的责任到底在哪里。换而言之,保险公司不尽告知义务是对投保人的不负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