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通知》对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计划今年5月份实施,届时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通知》明确,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按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
调整缴费比例和基数
从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调整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缴纳,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3年过渡到位。
2006年度缴费额度不变,缴费比例调整后,缴费基数等参数由社会保险机构通过换算后作相应调整。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按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100%确定。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年限可延长5年
2006年5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必需的缴费年限。延长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确定。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享受一头,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单位缴费不划入个账
从2006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从2006年5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和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5类人不享基本待遇
《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养老待遇的计发政策。2006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延长缴费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l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最低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按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新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额度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2006年5月1日起,5类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这5类人员为:中断缴费的人员;退职人员;前补后延人员;享受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退休前可以补缴费用
已建立个人账户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可在退休前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足后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2006年5月1日后,退职人员、前补后延人员、中断缴费未补足全部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以及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中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计算后的养老金低于2006年最低养老金水平的按2006年最低养老金标准确定。
“两保”人员及其他参保人员失业后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要积极推动企业年金
《通知》提出要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方案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