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9点30分,孟怀虎再次戴着手铐由两名法警押上刑事审判席,这次他没有着囚衣,而是以一身休闲打扮出场,但两鬓和额头的白发还是显出了其憔悴。
此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原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站长孟怀虎有期徒刑7年,赃款6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早报去年12月1日报道)。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以一审判决结果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而孟怀虎也认为证据不足、量刑偏重通过律师提出上诉。
昨天上午,该案在之江路新落成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对一审确认的事实和证据均表示认可。两个半小时的审理,孟怀虎该定何罪及量刑成为整个庭审的辩论焦点。
公诉机关:是利用公共权力索贿
一审判决认为,孟怀虎的犯罪行为只是利用了自己的身份和职业,并未利用职务便利,而且也不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出庭抗诉的检察官从几个主要点进行了反驳,并指出除了在“格兰仕事件”中孟怀虎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其余4起敲诈行为均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公诉机关认为,此案证据显示,孟怀虎利用其作为中华工商时报记者所拥有的调查采访、揭露黑幕的公共权力,以发表批评报道对被害单位造成名誉损失相要挟,索取被害单位钱财占为己有,其行为性质明显属于勒索性的索贿,应以受贿罪予以认定。
检察官进一步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是索贿型受贿成立的必要条件,即使要以此为条件,在孟怀虎案中的勒索性索贿案中,也可以认为孟怀虎为对方谋取了利益,理由是孟怀虎为对方单位避免不利影响,避免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也当然可以视作为对方谋取利益的具体表现。
公诉方分析认为,孟怀虎作为一个国有媒体的在编记者,手中所掌握国家赋予的对社会的舆论监督权是不言而喻的,这种国有媒体舆论监督权具体体现在孟怀虎作为一个记者的采访调查权力、发表批评报道揭露丑恶的权力上,是一种典型的公共权力。
“孟怀虎多次向被害单位索贿,数额巨大,并且没有退赃,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检察官认为,受贿10万以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就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现有的证据也证明在格兰仕事件中孟怀虎犯有强迫交易罪,因此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并且量刑畸轻。
孟怀虎:我有罪,但罪不至此
“索贿受贿应该都是在私底下进行的,但对我的每项指控都有正式合同,都是公开的,并且所有钱款都没有落入我的个人腰包。”孟怀虎为自己辩护,他说自己虽然不是专业法律人士,但所有行为确实与自己所理解的受贿罪有很大区别。
孟怀虎的辩护律师则认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并且对于确认的63万元是否为孟怀虎个人占有也没有明确说法(对此公诉方认为受贿63万元确实存在,至于是孟怀虎个人占有还是用于其他途径,这只是赃款去向的问题,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因此对孟怀虎应该作出轻罪判决。
“我有罪,但罪不至此。”孟怀虎在最后陈述时说,一审7年有期徒刑判得太重,他之所以到这个地步,与相关新闻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有关,但不是所有的罪责都让他一个人来承担。
“我的案子从羁押到二审的今天,历时一年零4个月,在这16个月里,我思考最多的就是‘良知’两个字。”孟怀虎说,他自己也备受良知拷问,不明白自己究竟是怎么样从一个具有20年新闻工龄的职业记者,走到今天这个地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