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单位低价房要缴个税了 “房改房”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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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02日 12:30:0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从昨天起,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是国税总局和财政部新近下发的《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但是,对于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卖给职工的低价房,也就是人们俗称的“房改房”则免征个税。
根据该通知的表述,近日部分地区向国税总局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希望予以明确。
因此,通知指出,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相关人士指出,近年来市场房价不断攀升,因此,许多事业单位和企业将自己建设或购买的住房低价卖给员工,由于卖给员工的价格通常低于单位购买的价格,因此相当于给员工一种“补贴”,该政策主要是针对这一“补贴”征收个税。
但是,通知同时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应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据了解,国家是在1998年正式启动住房体制改革,虽然各个单位具体时间有所不同,不过目前大多数单位已经基本完成这一改革。因此,目前购买单位低价房的员工基本上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杭州市地税部门表示,目前已经知晓国家这一最新政策,但具体如何执行,尚需等待上级部门明确实施细则。
来源:
杭州网-杭州日报
作者:
洪光豫
编辑:
李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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