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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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08日 06:41:5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房产证、户口簿、结婚证……这些个人资料也可以作为档案,寄存在国家档案馆了。从4月1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新的管理办法将为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
个人档案可以寄存档案馆
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和个人手里掌握着一些重要档案资料,但又不具备保存的条件,国家档案馆将为这些群体保存档案提供帮助。个人的婚姻状况、医疗证明、户籍学籍、还贷信用等资料都可以作为档案保存,寄存单位和个人可与国家档案局签订寄存协议,并缴纳寄存保管费,具体的寄存保管费由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审批。档案部门将为个人建档提供指导服务。
未开放档案可以申请查阅
根据《办法》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确需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可向国家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档案馆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利用的书面答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馆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新的《办法》,公民和社会组织均可持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通过申请经批准直接在国家档案馆查阅、复制或者摘录未开放的档案、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不得收费
根据《办法》规定:国家档案馆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不得收费;但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复制档案、邮寄档案复制件及其他发生工本费用服务的,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
《办法》对促进档案馆馆藏档案向社会开放、加强档案为社会服务也进一步作出规定。建国前的档案、建国后形成已满30年的档案、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档案、进馆满6个月的重大活动档案以及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王婷
编辑:
陈天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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