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织里特大火灾责任人喻木军获刑5年 法院采纳自首情节
浙江在线3月12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张如) 12日下午,曾造成8人死亡的织里“10.21”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被认定,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判决被告人喻木军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处以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喻木军,44岁,安徽省广德县人。为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安康西路137号童装加工厂业主,因织里“10.21”特大火灾于2006年10月2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对罪名无异议律师为其自首情节辩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喻木军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7年1月2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喻木军自2005年开始在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安康西路137号开办童装加工厂,其在未取得经营执照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经营。期间,其未按《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培训。2006年10月21日凌晨3时许,该童装加工厂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该厂员工8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喻木军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喻木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建军认为:被告人喻木军具有自首情节,其被妻子叫醒并告知起火后,立即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9报警,但因一直忙音而未接通,且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喻木军在事发现场即向公安人员承认自己是该厂老板,并于2006年10月21日凌晨5时即随民警到派出所如实交代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直至两天后的l0月23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期间,被告人喻木军一直未离开派出所,其到案行为,符合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多次供述前后一致,故应认定被告人喻木军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喻木军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喻木军于2005年1月租赁了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安康西路137号一幢四层楼房开办童装加工厂,开业至今一直未领取营业执照。该楼房一楼为裁剪室,二楼为制作车间,三楼为厨房及喻木军夫妇和员工杨小翠的卧室,四楼为被告人喻木军雇用的30余名员工的宿舍。开业后,被告人喻木军曾购置了8个应急灯及2个灭火器,安装了防火门,并由其本人直接负责安全生产,包括每晚下班后检查电器线路、关闭防火门等。
被告人喻木军未按《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亦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及消防器材使用培训。2006年10月21日凌晨3时许,该楼房一楼东二间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因电瓶总成电源线接头在带电状态下接触电阻过大发热,引燃电动自行车可燃构件及周围可燃物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住宿于该楼房四楼的员工卜妍妍、王烈云、何玉静、曾姜霞、赵锦香、罗慧红、戴启财、胡志兵等共8人死亡,於红海、甘恢婷、孔令康等共3人重伤,陈爱霞、王城、杨小翠等共3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另查明,火灾发生当日凌晨两点收工后,被告人喻木军未上楼仔细查看防火门有无关闭,火灾发生时,2只应急灯没有亮。经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喻木军“作为童装生产加工坊经营者,在从事服装加工、经营过程中未履行消防管理责任,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对火灾事故负有间接责任。”
法院采纳自首情节被告获刑5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木军逃生后未离开火灾现场,公安人员到场后,即主动承认自己是该厂老板,并于2006年10月21日凌晨5时随公安人员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协助公安人员弄清火灾现场情况。后公安机关于2006年10月23日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将其刑事拘留。
该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木军开设的童装加工厂的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特大火灾,造成8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喻木军在火灾发生后的事故现场主动投案,随公安人员到当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喻木军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喻木军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