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面积竟缩水近四成 法院: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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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13日 08:56:5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购买一间面积为36平方米的商铺,在交付时竟然缩水到23平方米,误差比竟达36.15%。昨日,余姚市人民法院消费法庭对这起房产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宁波某房产公司依法双倍返还消费者多收的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据消费者李某反映,2005年4月,他在余姚丈亭某小区购买了一处商铺,双方在合同里约定商铺面积为36.24平方米,层高为5.1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212元,同时合同还对面积差异处理等作了明确约定。当天,李先生除向房产公司销售人员付清11万余元的购房款外,还应销售人员要求另外缴纳了一笔“商铺差额费”2.2万元,以保证商铺能及时买到。但令李先生想不到的是,去年4月底,房产公司通知他房子可以交付了,但告知他所购的商铺面积只有23.14平方米,误差比竟达36.15%。之后,李先生通过政策咨询,了解到这笔所谓的“商铺差额费”也是房产商违规加收的。为此,李先生多次与房产商进行交涉,要求房产商赔偿自己的损失,但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差距太大,无法达成协议。随后,李先生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消费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商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多收的购房款,另外返还房产商不当收取的“商铺差额款”。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面积与此产权登记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法庭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当庭作出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方房产公司在双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30日内,根据产权登记面积,对其中差异小于3%的部分面积,按照实际的房屋单位面积价格返还给原告,对超过3%的部分面积,按照房屋单位面积价格3116元双倍返还原告李某;多收的商铺差额款全额退给原告。
来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作者:
杨绪忠 严文渊
编辑:
施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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